国家间的司法协助主要涉及到:
1、司法文书送达;
2、域外调查取证;
3、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国家间司法协助的主体为一国的中央机关,在中国行使司法协助职能的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在向其他国家提出司法协助请求时,司法部会以书面的请求书附带表格的方式向其他国家的中央机关提出,当然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其他国家的中央机关提出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的司法协助请求。
在接收其他国家的司法协助请求时,请求方将具体司法协助请求发往司法部专门的司法协助交流中心,进行初步审查。如果认为提供司法协助将有损本国的主权、安全或者重大公共利益,或者违反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请求的事项超出我国司法机关的主管范围,可以拒绝提供司法协助,并应当告知请求方拒绝理由。当然,如果是送达司法文书和调查取证的请求,我国不得仅因为法院对该项诉讼标的有专属管辖权,或者本国法律不允许进行该项请求所依据的诉讼而拒绝提供协助。对于上述进行初步审查之后符合规定的请求,司法部司法协助交流中心将请求材料转递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执行司法协助的请求,并将相应结果反馈司法协助交流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