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仲裁裁决、民事判决的认可与执行具体是指:
1.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
2.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3. 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
4. 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台民事判决等案件。
本文就以上申请事项在我国法院进行的程序进行简要的介绍,以便当事人能够对参照本文准备相关材料。
一、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发生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应当提交:
(1)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请求和理由,当事人受传唤和应诉的情况;
(2)经公证、认证的法院判决、裁定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以及中文译本;
(3)法院判决、裁定为缺席判决、裁定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受合法传唤和应诉情况的证明文件,但判决、裁定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
提示:如果做出判决的国家与我国(中国)缔结了双边条约或者共同参加了多边的国际条约,其中对于申请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的提交文件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来办理。
二、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裁决书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申请书的内容,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及住所;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2)裁决书的主要内容及生效日期;
(3)具体的请求和理由。
当事人提交的外文申请书、裁决书及其他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三、申请认可与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判决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香港和内地之间截至目前有比较完善的司法互助安排规定,比如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实现了两地民商事判决的自由流通,减轻了当事人重复起诉之累。
(一)对于一般香港的民商事判决,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请求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
(2)经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书副本;
(3)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二条所指的终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地可以执行,该证明书需要另行公证;
(4)身份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或者经公证的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3.申请人是外国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
(二)对于香港婚姻家事案件判决书,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请求事项和理由,申请执行的,还需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所在地;判决是否已在其他法院申请执行和执行情况。);
(2)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副本;
(3)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本安排规定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生效判决;
(4)判决为缺席判决的,应当提交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或者缺席方提出申请的除外;
(5)经公证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认可离婚证或者协议书、备忘录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经公证的离婚证复印件,或者经公证的协议书、备忘录复印件;
(3)经公证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需要注意的是,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交准确的中文译本
四、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判决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的规定对于此有详细的规定。
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附生效判决书副本,或者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证明书,同时应当附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或者有权限机构出具的证明下列事项的相关文件:
(1)传唤属依法作出,但判决书已经证明的除外;
(2)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依法得到代理,但判决书已经证明的除外;
(3)根据判决作出地的法律,判决已经送达当事人,并已生效;
(4)申请人为法人的,应当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明书;
(5)判决作出地法院发出的执行情况证明。
五、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民事判决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规定对此有详细的规定。
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有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文书和民事判决确定证明书的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为缺席判决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台湾地区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
申请书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记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和通讯方式;
(2)请求和理由;
(3)申请认可的判决的执行情况;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