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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美商业投资移民合同纠纷

作者:罗巍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68次举报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14日,投资人L给付Y公司美国EB1-C项目定金2万元。2018年9月21日,L作为甲方主申请人与乙方Y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主申请人)委托乙方代其及其家属(主申请人配偶及21岁以下未婚子女,以下统称“甲方”)办理其中国企业赴美商业投资及委托美国律师办理移民咨询服务事宜。根据美国企业经营需要,乙方协助甲方美国企业招聘员工,实际经营满一年,主申请人可提交EB1-C绿卡申请;乙方为甲方及主申请人提供EB1-C移民申请的律师咨询协助服务。2018年9月21日《委托合同》签订当日,L给付Y公司美国EB1-C项目首款人民币1009240元,即合同约定的15万美金。2018年9月29日,Y公司员工代表Y公司向L转账退还人民币5万元。

2018年10月19日,Y公司代L持股的某市A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注册成立子公司B。2018年12月13日,美国B公司完成联邦财政部国税局的备案。

2019年9月16日,L撰写了针对Y公司的《投诉信》。

2020年3月9日,L向Y公司的客服面谈,反映其中国母公司对美国子公司转账存在障碍。

2020年3月20日,L通过电子邮件向Y公司员工发送《关于项目无法继续办理的沟通函》,称由于Y作为专业机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体现专业性和政策预见性,希望终止委托投资移民服务,并在7日内退还L支付的全部款项。

2020年6月28日,L向Y公司邮寄了委托书,委托Y公司注销美国子公司。

当事人诉求

1.确认L与Y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签订的《委托合同》于2020年7月15日解除;2.因Y公司未能体现专业性和政策预见性,要求返还L支付的各项费用和损失。

判决分析

观点一:法院认为,Y公司作为有责提供指导移民服务的一方,未能进行有效的服务,构成根本违约。L有权解除涉案《委托合同》

本案中,根据《委托合同》约定,Y公司应该向L提供外管备案律师服务,向L提供外管备案材料清单,并且应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09年颁布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7条、第13条的规定,向L提供前期费用的支付凭证,前期费用包括市场调查、租用办公场地和设备、聘用人员以及聘请境外中介机构所需费用。庭审中,Y公司认可其有持有为L在境外注册美国里程公司的开销凭证,也持有为美国B公司租赁注册地址的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但均未向L提供,理由是L表示负责外汇备案的银行需要“开销凭证”,并未明确开销凭证具体是指什么,Y公司误认为系后续35万美元没有投资款对应的开销凭证,并未进一步与L或银行方核实。根据庭审中的证据及双方陈述,L自2019年9月至今一年有余,多次向Y公司反馈关于外汇备案的障碍,但Y公司作为有责提供指导服务的一方,始终没有弄清症结所在,亦未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已构成根本违约。故L有权解除《委托合同》。

观点二:法院认为合同解除后,因Y公司未能实现合同目的,且在推进移民项目时,建议L额外支出,结合查明的双方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要求Y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前述认定,因外管备案存在障碍导致向境外投资汇款未能成功,在案证据亦未显示存在其他可行解决方案,现美国子公司已经注销,Y公司亦表示美国子公司注销后无法再办理《委托合同》中的相关业务。故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及过错,酌定Y公司向L退还80万元。

风险提示

1.投资移民项目难易度风险

通过创设公司的移民纠纷案件,相比起一般的投资移民案件来说更为复杂,牵涉到现国籍国和移民国的各项制度,特别是公司创立制度和资金审核制度需要极高的专业性,同时因为该种方式需要较为长期的运作时间,极易受到世界时局变化的影响。许多移民中介公司在宣传通过创设公司移民投资项目,并不能提供相应的风险应对方案,从而会使得投资人的移民风险直线上升。在耗费大量的金钱、精力和时间后,根本无法办理移民手续,对于投资人而言,就是一场失败的投资。

2.对投资移民公司进行深度了解。

国内公民通过投资移民的方式移民到国外,现阶段最主要的方式还是通过国内的移民中介公司。在这个资金流通极为庞大的市场上,各式各样的移民中介机构鱼龙混杂。和其天花乱坠的宣传项目相比,各国移民政策的信息获取团队和过硬的律师团队才是判断该机构能否完成移民投资项目的保障。否则,因涉外案件的特殊性质,向中介公司支付的大量款项很有可能会转移到国外,从而导致一旦产生纠纷,追回自己欠款的难度会成倍增长。

同时,在投资移民的过程中,切忌做甩手掌柜,一切听凭移民中介公司的宣传。投资者一定要亲身了解现国籍国和移民国的相关政策。本案中,正是因为L在投资移民过程中,自行了解了现国籍国和移民国关于公司备案以及资金转移的相关政策,对于Y公司种种不专业行为及时提出了质疑,从而在法院审理阶段认定Y公司存在过错,使得自己获得更多的赔偿,减少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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