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罗巍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4日 49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2014年国庆节期间,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亲认识并开始恋爱。2015年12月登记结婚。2019年10月生育一女。婚后,由于被告的工作性质需要常年出差在外,平均一个月只能回宁两三天。为了维系双方感情,原告平均每月飞一次被告出差地,来回路费都是原告自已承担。2018年原告发现被告有出轨行为,但是原谅了被告并且被告也写下了保证书。自此之后被告依旧和婚外第三者保持联系,并且放弃和原告一起过年,而陪着婚外第三者一起过年,至此,原告已心灰意冷,再也无法相信被告及其父母,想尽快结束这场自始至终充满谎言的婚姻,从这场闹剧中解脱出来。所以提出离婚。
【裁判要旨】
本案的争议焦点:
1、孩子的抚养权和探视权
2、抚养费支付多少
3、婚内过错方赔偿
4、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判决书概要】
本案在法官和律师的多次调解之下,原告吴某与被告潘某离婚,孩子最终由原告吴某某某监护和抚养。被告潘某某的探视时间为每月一次,具体时间双方协商,被告潘某某、每月支付25005元抚养费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被告支付原告赔偿七万元,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共同债务;手续的办理,该合同项下权益归属于原告较为适宜,原告自行承担办理合同项下权益所需费用。
【律师解析】
本案中作为原告男方的代理人,开庭和调解过程中结合委托人的具体情况,并根据法律规定建议法庭:
一、原告吴某与被告潘某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二、女儿潘某某由原告吴某抚养,被告潘某自2021年9月起于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该款直接汇入原告名下银行账户中;
三、被告潘某对女儿潘某某享有探视权,每月可探视女儿一次,具
体时间地点双方协商
四、被告潘某于2021年1月一次性支付原告吴姣7万元
五、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共同
债务;
【适用法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零八八条、第一零九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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