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是杜律师亲办的财产犯罪刑事控告的案子,
因为是代理的被害人方,所以,并没有案号等律师信息。
基本案情:
嫌疑人a与被害人b约定短期拆借800万元,用于偿还农业银行的贷款;然后在新的贷款下放后,
贷款资金首先用于归还b。在b将800万元转入a的账户后,a并没有将800万资金用于归还农业银行的贷款,而是用于了归还个人名下的其它贷款。
对于a的行为的认定,有两种看法:一是认为,a构成诈骗罪;二是认为,a仅仅是民事违约,不构成刑事犯罪。
杜律师认为,这是明显的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a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虚构过桥拆借的事实,让b陷入资金用于过桥、偿还银行贷款的错误认识,基于该错误认识,b处分财产、转移800万资金的所有权,b因此遭受损失,a获得800万财产。因此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杜律师也是基于这个基本思路,与当地公安多次沟通,最终以诈骗罪成功立案。
为什么不能简单认定为民事违约呢?个人认为,诈骗犯罪是对民事契约制度的根本性毁灭;与意思表示的瑕疵已不能同日而语。因此,基于民事救济的意思表示的撤回,已经完全不能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