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做装修或工程,明明在工地上干了活、交了货,人还是被刑事拘留,涉嫌合同诈骗。家属手里攥着施工照片、进料单、转账记录,不明白活干过为什么还算诈骗。这个问题在工程类合同诈骗案里非常典型。
一、干过活为什么还会被指控
干过活,证明的是当事人经营过,不能证明每一笔收钱的时候,他都打算把活干完。办案机关重点判断每一笔款项收取时,行为人是否还有履约的打算和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把合同诈骗罪规定为五种情形,家属最容易忽略的是第(三)项: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按这一项,干过活、交过货,恰恰可能被办案机关用作指控理由:先履行一部分让对方相信,再继续收钱。
也就是说,施工事实在辩护方是牌,在指控方也可能是牌,关键看怎么用、用在哪一笔上。
二、办案机关实际审查的是什么
合同诈骗罪的定罪核心落在非法占有目的上,实务中通常审查三个层面。
第一,收款当时的状态。每一笔款是开工前收、施工中收还是停工后收,性质不同。停工以后继续收取款项又无法说明用途的,通常是指控中分量最重的一笔。
第二,资金去向。收取的工程款投回工地买材料、发工资,属于履约痕迹;挪作还债、周转其他事务或者个人花销,则容易被认定为占有。
第三,停工之后的行为。是与发包方对账、协商续工或退款,还是失去联系、拒不对账。停工后的举动直接关系到是否还想履约的判断。
这三方面的证据大头在流水、账册、合同和对方当事人陈述里,家属手中的照片、单据只是其中一小部分。
这类案件的发展路径大致相同。签合同开工,收取进场款或进度款;中途材料涨价、回款变慢、资金周转紧张,工地停工;发包方催工无果后报案。
办案机关拿到报案材料后,重点关注的是停工前后几笔未对应履约的收款。每一笔收款收取时是否还有履行能力和履行打算,决定这笔钱在法律上的评价。
因此,此类案件的辩护重点往往在最后一两笔款项。收款时仍打算履行且有能力履行的,有辩护空间;收款时已经无力履行也没有履行打算的,风险最大。
三、广东一个案件:施工真实,罪名没有成立
广东高院曾在2019年再审改判过一起工程类合同诈骗案件。当事人收取工程款后确实组织过施工,后被指控合同诈骗。再审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不足以证明其实施了骗取财物的行为,宣告无罪。
这个案件的价值在于分界。法院审查的是资金去向和当事人当时是否仍有履约打算。经营亏损与一开始就不打算履行,是两种不同的事实:前者属于经营失败,后者才可能构成诈骗。
所以家属真正需要弄清楚的是目的两个字。活是否干过,只是判断目的的入口之一。
四、涉案金额怎么定,决定案件往哪一档放
家属最关心判几年,这个问题要拆成两步看。
第一步是总额怎么报。办案机关按涉案合同和收付款计算总数,每一笔收款都会计入,所以报上来的数额往往偏大。
第二步是认定多少。法院审理时逐笔审查,有真实对价的、投入工程的、对方认可的部分,存在核减空间。已经实际变成材料、工资留在工程上的款项,和收取后即挪用的款项,法律评价不同。
涉案总额和最终认定额常常不是一回事。逐笔核减是此类案件辩护的主要空间之一,认定额越低,对应的量刑幅度越低。
五、家属现在能做和不能做的
能做的,按收款时间把每笔款项的来路去向整理清楚,包括日期、金额、对方、账户和后续流向;把停工前后的经营痕迹收拢,如采购单、材料商对账、工资发放记录、施工日志、验收单,以及停工后与发包方的协商记录;把材料先交给律师评估后再决定使用方式。
不能做的,急于退钱退赔。退赔时机会影响案件评价,处理不当反而可能成为明知款项无正当理由仍收取的旁证。退不退、退多少、退给谁,应在律师审查流水和证据后决定。也不要自行找办案机关讲道理,家属的陈述进不了卷宗,反而可能打乱对己方有利的事实口径。
六、律师介入后通常先查什么
一是收款时间轴与资金流水是否对应,每笔收款对应当时工程进度、材料到货和工资发放情况,履约痕迹能否覆盖指控的时间点。二是非法占有目的的反证,即款项投入工程而非个人控制的证据、停工后协商的证据。三是言词证据的形成过程,讯问笔录中的不利供述与客观流水是否矛盾。口供与流水冲突之处,往往是辩护的突破口。
辛辛苦苦干工程的人被指控为骗子,家属难以接受可以理解。但案件最终按证据走,先把指控的每一笔弄清楚,再决定从哪一笔着手辩护,是当前更实际的选择。
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证号1440120********37|自2012年执业至今(14年)|专注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采矿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组织卖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串通投标罪、虚开发票罪、贷款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走私犯罪等刑事辩护
本文为一般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意见,也不构成对办案结果的承诺。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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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