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接到客户关于涉及名誉侵权的一则咨询:当事人称自己经营了一家健身馆,并在S公司经营的点评平台上注册上线。新店开业不久,当事人发现在S公司点评平台上出现了几条差评,严重影响了健身馆的声誉和正常运营。当事人不知如何处理,特来律所咨询专业律师意见。
周宇龙律师首先耐心向当事人说明了现下法律对于消费者评论权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周律师告诉客户,法律规定了消费者有评价其购买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的权利,客户作为服务提供者对此应当给予必要的容忍。消费者基于货品或服务本身与网店描述是否相符、卖家服务态度等综合因素对商家进行的评级、评论,虽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言辞有时可能相对激烈甚至有失公允,但只要不是出于恶意诋毁商业信誉的目的,消费者给“差评”不属于侮辱诽谤行为,一般不构成侵权。
最后,周宇龙律师提醒客户再次确认消费者的“差评”是否超过评价范围,是否存在侮辱诽谤等言语。若有,客户可以要求点评平台删除评论并披露评论者身份信息,将点评平台运营者和评论者作为被告一同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若无,当事人应虚心接受批评,积极改善自身服务水平,方有利于健身馆的正常运营。
文案:李雨新
审核:曹 凯
编辑:周志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