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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的区分

发布者: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2023年08月08日729人看过举报

近日,有客户向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曹凯律师咨询,他们单位同事为了完成单位布置的工作任务,合作编写了一篇研究报告并公开发表。对于这篇研究报告的著作权问题该如何确定?到底是一般职务作品还是特殊职务作品呢?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二、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的异同

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都属于单位职工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属于职务作品的范畴。但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单位员工个人所有,单位只是享有优先使用权;而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单位所有,员工个人只享有署名权。

三、如何区分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

第一个层次,看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例如上述《著作权法》第十八条就规定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属于特殊职务作品。再比如,员工入职时和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在职期间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单位所有,那么该员工在职期间的职务作品就属于特殊职务作品。

第二个层次,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那么就要看创作的作品是否是主要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或者类似作品。

这里需要进一步解释的是,有些职务作品也是由单位提供人力、物力、财力创造的,但作品仅是一般的精神产物,比如一本小说、一篇学术性质的研究报告,而非与第十八条列举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相似的以解决技术性问题为目的的作品,不需要单位承担责任。那么倾向认为这类作品还是属于一般职务作品。(参见(2018)渝01民终3932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说理部分)

因此,回到文章开头客户的问题上,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曹凯律师认为,如果没有其他限制条件的话,客户和同事共同编写出版的研究报告应该属于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参与撰写的全体自然人所有。


文案:曹   凯

编辑:周志坚

审核:李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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