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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为公司招工,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发布者: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05月26日|分类:劳动纠纷 |1457人看过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紫薇律师和吴丽霞律师在劳动领域深耕多年,是极具专业度和办案经验的资深律师。近期,二位律师顺利代理了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由于案件较为典型,故分享给大家。案情如下:

A是一名技术人员,是驾驶操作工地机器的老手,经老乡介绍,到xx公司干活。某日,小A在工地上工作时受伤。为主张工伤赔偿事宜,小A需要先确定劳动关系。但小A并非法律专业人士,他自己也搞不清楚究竟是和谁建立了劳动关系,遂找到了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专业的律师团队。

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为公司招工,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图1)

据小A称,当初他入职xx公司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系公司老板B面试并招用了他,由于他的老乡也是这样在xx公司干活的,小A就没有提出异议。平时的劳动报酬由B或其委托之人支付,小A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都收到过工资。小A跟着其他员工一起做过好几个xx公司承建的工地项目了,却不料竟然有一天在xx项目上不幸受伤。受伤后,他与B就工伤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老板B对小A说,小A是他个人雇佣的,不属于劳动关系,故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经周紫薇律师调查发现:B在招聘小A之时系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至今也是xx公司法定代表人。小A入职后,即被拉入了以xx公司名义建立的钉钉工作群,平时由该工作群中的有关领导对小A进行工作安排。小A的工作内容也与xx公司的经营范围具有高度匹配性。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丽霞律师了解该情况后表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征是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明显的从属关系,本质上存在一种人身依附关系。

具体到该案中,B虽称小A系其个人雇佣,但在B本系xx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以xx公司名义组建工作群的情况下,由B个人雇佣小A等多名人员之行为,与一般人的常理认知相悖,xx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B与小A达成过由个人雇佣的合意。

根据上述事实,两名律师均认为:小Axx公司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系劳动关系,而非与B存在个人雇佣关系。两名律师遂根据调查取证的有关材料提起劳动仲裁,最终胜诉。

法律依据:

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文案:丁金金

编辑:曹   

审核:李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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