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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赔偿:求爱不成下毒谋害,无辜邻居惨遭殃

发布者: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12月14日|分类:人身损害 |1271人看过

铊这种毒性物质,想必很多人并不陌生。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清华才女朱令因铊中毒导致身体健康遭到极大的伤害,最后通过互联网才得到确诊和救治的事件至今仍被人提起。不曾想二十多年以后,仍然有人将其作为下毒的材料。

侵权损害赔偿:求爱不成下毒谋害,无辜邻居惨遭殃(图1)

案情介绍:

阿峰因工作关系认识了小雨并于2017年2月开始追求小雨,但小雨一直对阿峰不冷不热。阿峰就想通过让小雨及其家人生病,以此来照顾小雨及其家人来增进感情。为了让小雨及其家人生病又不易让人察觉,阿峰计划通过网络购买有毒物质来下毒。他伪造了A公司需要购买“硝酸铊”的证明文件并偷偷加盖了A公司的公章,利用盖章的证明通过网络联系B公司购买了“硝酸铊”。

2017年3月31日收到硝酸铊后,阿峰发现其有刺激性气味,容易被人发现,便没有进行投放并将其丢弃。他又用同样的方法购买了另一种铊盐“乙酸铊”。因阿峰觉得小雨喜欢吃某食堂生产的豆豉辣椒,可以从中投毒,便在收到“乙酸铊”后,将一部分投入到其从该食堂购买的两瓶豆豉辣椒中,随后把有毒的豆豉辣椒和正常豆豉辣椒及一些熟食送给了小雨,小雨将上述豆豉辣椒和熟食带回自己家中。

但阿峰一直未见到小雨有中毒的迹象,加上期间两人旅游回来后发生纠纷及得知小雨有男朋友,阿峰因爱生恨,决定要报复小雨。2017年8月初,阿峰将“乙酸铊”再次投入到两瓶豆豉辣椒中,并将上述豆豉辣椒送到小雨家。因阿峰在追求小雨的期间多次送了共计约20余瓶豆豉辣椒,小雨的母亲觉得家中的豆豉辣椒较多,遂将阿峰送的豆豉辣椒送给包括赵某在内的多位邻居食用,导致多人铊中毒,出现掉发、身体刺痛等症状。经XX省职业病防治医院检测,赵某一家三口尿铊含量在参考值内偏高。

后阿峰因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刑九年。赵某一家三口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将阿峰、A公司、B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100多万元。

案件一审:

一审法院查明,赵某一家三口在XX省职业病防治医院就诊治疗共计花费7737.02元。

一审法院认为,侵害公民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进行赔偿。被告阿峰系投放危险物质直接行为人,应当赔偿三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B公司销售危险化学品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补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阿峰是通过盗窃的方式,偷盖了A公司的公章伪造购买证明,并非该公司管理不当造成的,且B公司在销售时主要应该审查购买者的安全使用许可证,而非单位自己出具的购买证明。因此A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虽然依据刑事诉讼排他性原则无法认定本案原告赵某一家为被害人,但根据民事诉讼优势证据原则可推定原告赵某等三人身体内铊元素系被告阿峰投毒所致。原告赵某一家因食用小雨家转送的豆豉辣椒,本身又出现相关症状,进行必要的检测和治疗是合理的,被告阿峰应当负担相关费用。本案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并非直接财产损失,该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后续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原告可另行诉讼。原告赵某、女儿杨某因肠道疾病、子宫疾病,无相关专业鉴定机构认定上述疾病与铊中毒有关,该部分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三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均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阿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赵某等三原告损失7737.02元;被告B公司共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驳回赵某等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二审:

一审判决后,除了A公司以外,其他案件当事人均提出上诉。

赵某等三人的上诉意见是:1、原审被告阿峰、B公司、A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判令原审被告共同赔偿赵某等三人门诊和住院费用共计65106.27元。3、判令原审被告共同赔偿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1000000元。

阿峰上诉提出:1、原审原告赵某等三人不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其不具有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2、原审原告赵某等三人尿铊、血铊检验报告为正常值,其所患疾病与铊中毒无关。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B公司上诉提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B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不当,请求二审改判该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对于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评判如下:

关于A公司、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及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经查,上诉人阿峰在网上向B公司购买铊盐过程中,一直是与该公司业务人员詹某联系,詹某在销售过程中,没有对阿峰购买危险化学品的资质进行审查,第一次销售乙酸铊给阿峰时,未要求阿峰出示任何证明,在与阿峰网上聊天过程中,阿峰称其将乙酸铊投放在老干妈瓶中给实验对象食用,未出现脱发现象,詹某作为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从业人员,已经意识到阿峰可能将乙酸铊投放给人食用,因此其在阿峰第二次购买时要求阿峰出示单位购买证明,但并未要求其出示安全使用许可证,仍然违反危险化学品禁止网购和邮寄的相关规定,将乙酸铊销售给阿峰,詹某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为阿峰犯罪提供了便利。因此B公司应承担因销售过错产生的民事责任,并与上诉人阿峰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上诉人阿峰是通过盗窃的方式,偷盖了A公司的公章伪造购买证明,并非该公司管理不当造成的。因此A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上诉人赵某等三人提出原审被告阿峰、B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和代理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上诉人赵某等三人提出A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和代理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B公司提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三原审原告在刑事案件中未被认定为被害人,在本案中是否可获取赔偿。虽然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本案上诉人赵某一家为被害人,但根据民事诉讼优势证据原则可推定上诉人赵某等三人身体内铊元素系被告阿峰投毒所致。赵某一家因食用小雨家转送的豆豉辣椒,本身又出现相关症状,进行必要的检测和治疗是合理的,原审被告阿峰应当负担相关费用。本案系上诉人阿峰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而引发附带民事诉讼,作为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理并无不当。上诉人阿峰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三原审原告上诉主张的赔偿数额问题。因本案系原审被告阿峰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而引发附带民事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仅赔偿因犯罪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本案三原审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并非直接财产损失,后续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三原审原告可另行诉讼。三原审原告提出四原审被告共同赔偿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1000000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赵某、杨某因肠道疾病、子宫疾病,无相关专业鉴定机构认定上述疾病与铊中毒有关,该部分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三原审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均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阿峰投放危险物质,侵害公民健康造成损害,应当赔偿上诉人赵某等三人的经济损失。上诉人B公司在销售危险物质乙酸铊给阿峰时,存在过错,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与上诉人阿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上诉人B公司承担补充责任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三原告损失7737.02元,由上诉人(原审被告)B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铊这种毒性物质,想必很多人并不陌生。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清华才女朱令因铊中毒导致身体健康遭到极大的伤害,最后通过互联网才得到确诊和救治的事件至今仍被人提起。不曾想二十多年以后,仍然有人将其作为下毒的材料。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为行为犯,只要故意投放了危险物质,无论是否构成危害后果都将构成犯罪。


文案:曹   凯

编辑:周志坚

审核:李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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