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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不满他人在自己地上耕种,泼人尿水被判管制三个月

发布者: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177人看过

侮辱罪为亲告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外,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上海刑事律师:不满他人在自己地上耕种,泼人尿水被判管制三个月(图1)

【案情简介】

谢某、黄某夫妇本系A村小组村民,由于其夫妇于1984年举家外迁,其原承包的责任田于1990年被所在村小组抽回重新调整。被抽回重新调整的责任田中,有一部分交由徐某管理耕种,谢某、黄某夫妇对此持有异议,但是问题并没有得到合适的解决,矛盾也一直持续。

2017年3月3日11时20分许,谢某、黄某在其原承包的、由徐某妻子陈某整完毕准备种花生的耕地里种花生,徐某、陈某夫妇予以制止未果。徐某一气之下,两次提着装有尿水的胶桶到争议地,一边争吵,一边将尿水向谢某、黄某夫妇泼洒。

案发后,谢某、黄某提出控告,请求以侮辱罪追究徐某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为泄愤向他人泼洒尿液,公然侮辱他人,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自诉人控诉被告人徐某犯侮辱罪,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提出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于法无据,予以驳回。

自诉人谢某、黄某在已调整的原责任田上种花生且不听劝止,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且本案实质由民事纠纷所引发,亦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依法可对被告人徐某从轻处罚。

综上,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侮辱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二、驳回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过后,徐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

徐某及其辩护人表示,徐某是在谢某、黄某三番五次到属于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进行播种,侵犯徐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又不听徐某的好言相劝,情急之下不得已用尿桶装水并泼向谢某、黄某的旁边,目的是让谢某、黄某离开从而制止纷争,并无侮辱谢某、黄某的直接故意,也无实施构成侮辱罪必须具备的“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的行为和造成谢某、黄某的名誉损害或其他严重的后果,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侮辱罪。

二审法院认为,徐某以谢某、黄某种花生的土地是村已调整给其耕种为由阻止谢某、黄某种植花生,产生纠纷。在此过程中,徐某没有采取正确的处理方法解决纷争,而是采取用尿水泼洒谢某、黄某,其行为构成侮辱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谢某、黄某提出要求上诉人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本案由民事纠纷所引发,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且谢某、黄某谢某、黄某对本案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可对上诉人徐某从轻处罚。对于上诉人认为其行为不构成侮辱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谢某、黄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诉人在双方发生纠纷期间,曾用胶桶装尿水向谢某、黄某泼洒的事实。上诉人徐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中对该事实亦予认可,因此,在案的证据可以证实上诉人徐某用尿水泼向谢某、黄某的犯罪事实。徐某当着众人的面向谢某、黄某泼洒尿水,属“公然”侮辱谢某、黄某,依法应以侮辱罪追究上诉人徐某的刑事责任,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侮辱罪,并认为谢某、黄某的行为涉嫌诬告陷害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但综合考虑本案系因徐某与谢某、黄某对耕作的田地产生纷争所引起,谢某、黄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年岁已大以及根据《残疾人证》证明徐某又是残疾人等因素,原判量刑过重,法院予以调整。

综上,判决如下:

一、维持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徐某犯侮辱罪,判处管制三个月。

【律师说法】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在我国,有几类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与侵占。这不仅是因为亲告类案件发现困难,更是为了结合当事人内心意愿。此类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自愿不告诉的,刑法不予处理;但是若因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则可以由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告诉。若在亲告类案件中成为被害人,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文案:许昕悦

编辑:周志坚

审核:曹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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