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的行为。

案情介绍:
大雄是个无业人员,为了赚钱发财,动了制造毒品的念头。2014年8月,大雄以养豪猪为由租下一个养猪场,又将机器设备、生产原料和工具陆续送至该养猪场。同年9月26日,大雄许以较高工资,雇请阿金、阿春、阿荣、阿阳、阿伟、阿福在养猪场生产麻黄碱。
但阿金等人没想到生产麻黄碱的过程中会产生恶臭。当晚19时许,附近村民因感觉到臭气熏天,便报了警。阿金等6人便仓皇逃离现场。公安机关在养猪场查获麻黄碱半成品11桶,扣押了一批用于制造麻黄碱的化学品原料盐酸、甲苯等及生产工具。经鉴定,查获的11桶麻黄碱半成品中,检出甲卡西酮成分,含甲卡西酮的物品总重量为790.5千克,甲卡西酮含量4.9%-9.2%不等。此外,查获的其他物品中还检出溴代苯丙酮、苯丙酮成分,原料中含溴代苯丙酮总重量1052.649千克。同月27日,阿金等6人被抓获归案;同年10月13日,大雄自动投案。
后几人被以制造毒品罪提起公诉。
案件一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大雄、阿金、阿春、阿荣、阿阳、阿伟、阿福以非法买卖为目的而共同非法生产加工麻黄碱,非法制造、生产含有甲卡西酮物质790.5千克的麻黄碱半成品,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制造毒品罪,罪名不当,予以纠正。大雄、阿金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阿春、阿荣、阿阳、阿伟、阿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大雄、阿金、阿春、阿荣、阿阳、阿伟、阿福以非法买卖为目的而共同非法加工、生产麻黄碱,尚在生产过程中就被公安机关查处,属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犯罪预备,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大雄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阿金、阿荣、阿伟、阿福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阿荣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具有犯罪前科,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阿福具有劣迹,对其酌情从重处罚。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大雄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二、被告人阿金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三、被告人阿春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四、被告人阿阳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五、被告人阿福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六、被告人阿荣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七、被告人阿伟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件二审:
大雄等7人认为一审判决过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大雄、阿金、阿春、阿阳、阿福、阿荣、阿伟为利欲所驱而制造麻黄碱,并共同非法生产出了含有甲卡西酮的物质790.5千克,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属于犯罪预备。在共同犯罪中,大雄、阿金系主犯,阿春、阿阳、阿福、阿荣、阿伟系从犯。大雄具有自首情节;阿金、阿荣、阿伟、阿福具有坦白情节;阿荣有犯罪前科。阿春要求改判无罪及阿荣提出未实施放哨行为的上诉意见,与查实的事实、证据不符,均不予采纳。
鉴于各上诉人在二审提讯时均认罪、悔罪,除阿荣外均系初犯,且制造麻黄碱的当日即被查处,可再适当从轻处罚。故对各上诉人要求从轻的意见,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大雄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上诉人阿金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四、上诉人阿春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五、上诉人阿阳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六、上诉人阿福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七、上诉人阿荣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八、上诉人阿伟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说法: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的行为,其与制造毒品罪的区别在于其生产的是用于制造毒品的材料或物品而非毒品成品本身。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我国对毒品犯罪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大家应该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相关法条:
第三百五十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文案:曹 凯
编辑:周志坚
审核:李雨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