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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女主播违约停播,法院判决赔偿经纪公司PV资源款

发布者: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9月22日|分类:人身损害 |606人看过

在双务合同中,履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履行顺序,那么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就不会得到支持。

【以案释法】女主播违约停播,法院判决赔偿经纪公司PV资源款(图1)

【案情介绍】

小谭是一名女大学生,颜值颇高,经常在视频平台进行直播,后经好友介绍,认识了A文化传媒公司的运营总监。2020年3月,A公司(甲方)和小谭(乙方)签署了《独家新媒体经纪合约书》,主要条款包括:乙方在甲方指定的网络平台进行直播,合作期限自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6月30日,合作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乙方未书面提出解约的,本合同自动续签一年;被告保证每月直播不低于26个有效天,且每月直播时长不低于156小时、每天直播时长不低于6小时;被告不得出现挂播、混播、断播、停播等行为;双方合作期间,甲方为乙方提供PV资源(人流量红包资源,0.3元/人)40万,价值人民币120000元;甲方于乙方在指定平台开播后,向乙方支付合作定金10000元,该款项可以在收益结算时冲抵;若乙方违反约定就本协议合作内容与其他方合作或者无故停播、混播等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返还甲方为乙方投入的全部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投入配置PV成本及运营成本等,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本合同纠纷之诉讼,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此而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取证费、公证费、执行费等费用。

合同签署后,小谭支付了10000元定金,自2019年3月19日起在A公司指定的直播平台进行直播。2020年4月9日,A公司让小谭签署了一份确认函,确认A公司已经投入了PV资源40万,价值12万元。

但小谭一直感觉直播效果比较差,直播间的人气及粉丝数无任何实质性提升,小谭曾几次催促A公司投入资源,也没有任何实质效果。跟好友交流后,发现好友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因直播的收入没有符合预期,加上学校开学要上课,没有太多时间直播,小谭便从2020年6月10日起停止了直播。

A公司遂将小谭起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独家新媒体经纪合约书》;2、被告向原告赔偿PV资源损失120000元,并双倍返还履约定金20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小谭辩称,一、原告违约在先,被告基于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不构成违约。原、被告约定原告应为被告提供400000进房人流量红包、40000现金红包、新人频道热门等资源,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直播义务,但原告一直未按约定向被告提供投放流量、挂热门等相应资源支持,被告遂于3月底及4月初多次通过微信催促原告运营总监,仍未见任何投放资源带来的效果,直播期间的粉丝数仅为1021人。二、被告停播后,原告从未对此提出任何异议,并按照被告实际直播天数向被告支付了直播收益,且合同早已于2020年6月30日到期,双方合同关系已实际解除,被告请求法院解除合同无依据。三、原告主张赔偿的140000元损失无依据。原告向被告支付的10000元定金已在收益结算中冲抵。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20000元资源投放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原告并未依约履行为被告投放资源的义务,被告人气及粉丝数无任何实质性提升,且经被告多次催促投放,亦无任何实质效果,原告行为构成严重违约,其既未为被告提供资源,则应无所谓损失。其次,被告不存在《合约书》中约定的停播情形,被告已与原告运营总监就直播问题进行了沟通,对方也进行了确认,故被告并未违约。

【法院审理】

庭审中,被告小谭提出,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的收益分成为39211.22元,尚有2399.53元未支付,故即使原告本案主张成立,也应扣减2399.53元。

A公司为证明已实际投入PV资源,提交直播平台与原告之间的每日邮件截图一宗,截图显示2020年5月23日起小谭直播账号的“总购买进房人次”为234000,截至2020年6月1日该账户的“已消耗进房人次”为5432,截至2021年7月21日该账户的“已消耗进房人次”为5461。

经质证,被告小谭对上述邮件证据不予认可,称即使为真,也仅能证明原告在确认函出具之前为被告提供了234000的PV资源,并未按约足额投入400000PV资源,其行为构成违约,原告违约在先,被告基于先履行抗辩权未再直播,不构成违约;并且,被告实际消耗5432PV资源,对尚未消耗的资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为证明PV资源应可退回,小谭提交案外人B公司在抖音直播平台账户截图5张,其中有DOU+资源自动退回公司账户等内容,称该平台“DOU+”资源与PV资源为同类资源,未消耗PV资源原告可以继续利用,被告无需赔偿。原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认为与本案无关,两个平台不同,被告主张不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涉案《独家新媒体经纪合约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被告与A公司运营总监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对方明确表示三个月合同期期满后,被告可以选择是否续签合同。现被告未选择续签,本院对其关于合同已到期的主张予以采信,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

原告对被告关于10000元履行保证金已经抵扣的陈述没有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对原告要被告双倍返还200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合约书约定的直播期间至2020年6月30日,被告自2020年6月10日起未再进行直播,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辩称其不再直播系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本院认为,合约书约定的资源投放期间为“合作期间”,而非被告开始直播之前,换言之,双方并未约定合同义务的履行顺序,本院对被告该项抗辩主张不予支持。被告还辩称曾与原告方工作人员就解除合同进行过沟通,但其提交的二人微信聊天记录并无相关内容,本院对其该项抗辩主张亦不支持。综上,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至约定期间的行为构成合同约定的停播,其应当按约向原告赔偿PV资源损失。

根据《独家新媒体经纪合约书》的约定,如果被告无故停播,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的投入,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投入配置PV成本及运营成本等。本案中,原告实际为被告投入234000PV资源。关于该PV资源的价值,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合约书以及确认函中共同确认为0.3元/人,故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本院对原、被告共同确认的PV资源价值予以确认。同时,涉案合约书中具体且明确地约定了原告提供给被告的该部分PV资源的价值以及被告违约时应赔偿原告该部分PV资源的损失,故被告在签订涉案合约书时能够明确预见到因其违反合约应赔偿原告的PV资源损失金额。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实际为被告投入的PV资源损失70200(0.3×23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合同解除前未履行部分PV资源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要求扣减2399.53元的主张与约相合、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67800.47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小谭赔偿原告A公司损失67800.4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在双务合同中,履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履行顺序,那么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就不会得到支持。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合同当事人应全面尽责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合理理由停止履行合同,可能会因违约承担赔偿责任。


文案:曹   凯

编辑:周志坚

审核:李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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