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的征收补偿利益归承租人与同住人共有。同住人应当符合: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户籍末次迁入后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案情简介】
徐母生了徐大姐和徐二弟两个孩子。徐大姐生了个儿子叫小马,徐二弟和妻子小姚则生了个女儿取名小徐。
徐家有一套新公房,公房租赁凭证记载居住面积23.2000平方米,换算建筑面积45.9400平方米。
1976年7月28日,小马户籍迁入该房屋。1984年1月26日,徐大姐按照相关政策将户籍迁入该房屋。1991年8月13日,小徐、小姚将户籍迁入该房屋。四人户籍迁入后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
1993年,徐大姐搬出该房屋。1997年,小马因结婚搬出该房屋居住。2014年,小徐同样因结婚搬出该房屋。而小姚则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
2021年4月29日,该地块因旧改项目,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被征收时作为承租人的徐母已于1993年2月20日报死亡,征收时房屋户籍在册共小马、徐大姐、小徐、小姚四人。
小马、小徐作为乙方与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选择货币补偿,补偿款合计款项为4,813,007.34元,另外奖励补贴合计1,380,962.56元,搬迁奖励费520,940元、特殊困难补贴20,000元、协议生效计息奖励费60,121.12元。以上征收补偿协议及项目结算单合计房屋总征收利益为6,831,737.12元。
小马、徐大姐、小徐、小姚对特殊困难补贴20,000元由徐大姐享有达成一致意见,但四人对于其余各类的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产生分歧,于是小马与徐大姐将其余两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中由小马享有人民币2,459,425.36元,徐大姐享有1,639,616.91元。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籍,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本案中,小马、小徐、小姚三人户籍迁入后在房屋实际居住生活满一年,且在本市没有取得福利性质房屋,同时徐大姐按照相关政策将户籍迁入房屋,故小马、徐大姐、小徐、小姚四人均符合同住人条件,综上,房屋征收利益应在小马、徐大姐、小徐、小姚之间分割。
鉴于小姚从户籍迁入后实际居住至征收,故归属于实际居住人的奖励、补贴费用应由小姚一人享有。同时,小马、徐大姐、小徐、小姚均确认特殊困难补贴20,000元由徐大姐享有。故综合考虑房屋的来源、当事人户籍在册情况、实际居住使用情况等,酌情确认小马享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1,560,000元,徐大姐享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1,580,000元,小徐、小姚享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3,691,737.12元。
综上,判决如下:
一、确认小马享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1,560,000元;
二、确认徐大姐享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1,580,000元;
三、确认小徐、小姚享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3,691,737.12元。
【二审判决】
一审过后,小马与徐大姐不服,提出上诉。小马及其诉讼代理人表示,小马是该房屋唯一的原始受配人,对房屋贡献大,其自2011年失业至今,且徐大姐年老体弱,小马方均缺乏经济来源,名下无房屋,对于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当予以多分。小马方因房屋面积小、家庭矛盾等原因居住困难,无法继续在该房屋居住,小马方在外租房居住,但保留了房屋九平米的后房间用于存放小马方的家具等物品,小马方并未完全搬离房屋,且实际参与了房屋内其个人物品的搬迁和处理,小马方有权取得房屋相应的搬迁奖励等费用。
小徐方辩称,小马方对房屋并无特别贡献,房屋由小徐方维护近30年。小马方已经搬离房屋近20年,动迁时仅拿走照片信件,无权获得搬迁对应的奖励。
二审法院认为,公有住房的征收补偿利益归承租人与同住人共有。同住人应当符合三项基本条件,即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户籍末次迁入后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一审判决对小马、徐大姐、小徐、小姚同住人资格的认定正确,理由充分。搬迁奖励费应当归实际居住人所有,小马方将个人物品长期存放于房屋内,并不代表小马实际居住于房屋,且小马方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实际居住人,故小马方关于其应分得搬迁奖励费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小马方虽称其因缺乏经济来源、徐大姐年老体弱,应当多分征收补偿利益,但一审判决已经综合考虑房屋的来源、当事人居住等情况,所作处理并无不当,法院予以认同。
综上,小马、徐大姐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公有住房是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是中国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公有住房在进行征收补偿时常常引发纠纷,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都需进行了解。公有住房征收补偿由房屋征收补偿款、其他补偿费、签约和搬迁奖励三部分共同组成,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都有资格分配房屋征收补偿。而签约和搬迁奖励则在房屋被征收时的实际居住人之间进行分配。在获取征收补偿时,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方式或者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文案:许昕悦
编辑:周志坚
审核:曹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