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签定的双务合同,扶养人履行扶养义务,遗赠人将自身合法财产遗赠给扶养人。如果扶养人未按约定履行扶养义务,遗赠人有权主张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案情介绍:
韦某年过90,亲人都已离世,日常生活都需要靠保姆照顾。2016年4月,王阿姨到韦某家里做全日制保姆。韦某为了让王阿姨好好照顾自己,便提出如做得好,可以拿房子抵,双方签订个《遗赠扶养协议》。
王阿姨将这件事情告诉了儿子小王。小王便到韦某家中,提出王阿姨是其母亲,由小王出面和韦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但必须先将房屋过户至小王名下。双方遂于2016年4月16日就XX市XX区XX村XX号XX室房屋(系争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2016年6月30日,韦某(甲方)与小王(乙方)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一、甲方将个人财产即系争房屋在去世后赠送给乙方。二、乙方按约保证继续悉心照顾甲方,负责其吃、穿、住、行、医疗等扶养义务,让老人安度晚年。至甲方去世之前,甲方的饮食起居的一切照顾由乙方承担,生活费用首先由甲方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并保证不送老人到养老院。三、经双方协商,所赠房产已通过买卖方式过户至乙方名下,房款暂未支付给甲方,若乙方违反协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房款或收回房产。四、经双方协商,所赠房产将在甲方去世之前过户至乙方名下,但甲方去世之前乙方不得自行出卖该房产,甲方去世后,所赠房产将由乙方继承等等。
但签署《遗赠扶养协议》后,王阿姨及小王并没有尽心照顾韦某。韦某于是在2017年将小王告上法庭,要求:1、依法判令解除韦某与小王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2、依法判令解除韦某与小王就系争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3、依法判令小王协助韦某将系争房屋恢复登记至韦某名下。
案件一审:
一审法院认为,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人身属性,现遗赠人不愿意继续接受小王和王某2的扶养,致该协议实质上已不可履行,现遗赠人主张解除协议,予以支持。遗赠人虽陈述解除协议是因为扶养人的过错,但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也未说明充分的理由,对此不予支持。韦某与小王签订的关于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形式上为买卖关系,实质上是对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买卖关系非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确认为无效的合同。遗赠扶养协议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小王基于遗赠扶养的合意及买卖关系获得的房产应予返还,故对韦某主张将系争房屋恢复登记至其名下的诉请予以支持,因没有证据表明小王与王阿姨存在过错,故恢复登记产生的税费由韦某自行承担。现遗赠人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亦未提出正当理由,故应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因小王与王阿姨在本案中没有主张该项权利,本案中不予审理,小王与王阿姨可另行主张权利。判决:一、解除韦某与小王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二、小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韦某将系争房屋恢复登记至韦某名下;三、驳回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二审:
小王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韦某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过于简单,对上诉人照顾被上诉人付出的劳动均未查明和认定。法律适用方面,对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过于任意性,违背诚信原则,且所赠房屋已经办理过户手续,仅仅因为具有人身属性、一方拒绝履行即予以解除,上诉人难以接受。本案所赠房屋在签订协议之前已经过户,更符合附义务赠与行为的情形,而赠与行为一旦完成,无法定事由不可撤销。上诉人已经付出极大精力,简单判决解除协议,仅以扶养费补偿损失,对上诉人太不公平。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小王与被上诉人韦某于2016年6月30日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上诉人小王对被上诉人韦某生前尽扶养照顾之义务,被上诉人韦某将其所有的系争房屋赠与给上诉人小王。虽然上诉人小王与被上诉人韦某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在前,但根据双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之内容,可以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及据此办理的房产过户,实际上是对《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并非独立的房屋买卖关系或赠与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的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现被上诉人韦某不愿继续履行《遗赠扶养协议》,鉴于该协议具有人身属性,不适用强制履行,故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韦某的诉请对该协议予以解除,所作处理正确。《遗赠扶养协议》被解除,则为履行该协议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亦应予以解除,系争房屋的产权登记应恢复原状,原审判决将《房屋买卖合同》确认为无效不当,但处理结果正确。至于上诉人小王认为,其为照顾被上诉人韦某在经济上及精力上已有极大付出,因其未就所支出的供养费用提出主张,原审判决明确本案中不予审理,可另行主张权利,所作处理亦无不当。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签定的双务合同,扶养人履行扶养义务,遗赠人将自身合法财产遗赠给扶养人。如果扶养人未按约定履行扶养义务,遗赠人有权主张解除遗赠扶养协议。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在当前老龄化逐渐加重的形势下,通过遗赠扶养等方式解决养老问题具有积极的意义。而在遗赠扶养协议履行过程中,应优先考虑如何合理保障遗赠人的合法权益,使得遗赠人可以安享晚年。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遗赠扶养协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文案:曹 凯
编辑:周志坚
审核:李雨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