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双方完成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后,债权债务消灭,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终止,一方当事人受到非因合同内容造成的损害亦无法就损害请求进行赔偿。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5日,小君与A公司签订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为小君装修门面房,方式为包工、部分包料,由小君提供部分材料;合同约定工期为115天,自2020年12月5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合同总价款为570000元。
2020年12月15日,小君与A公司负责人小蔡签订装饰报价单,对项目工程价款进行了核算,工程总价款为570000元。
2021年1月4日,经双方决算,已施工工程造价为238000元,小君已陆续支付大部分装修款,其中部分装修款为小君母亲支付。后小君与A公司约定不再由此装修公司继续装修门店,A公司也停止了进程。
2021年1月31日,小君母亲与小蔡对已施工工程进行了验收。后小君另行找人施工剩余工程。因前期电路为小蔡一方施工,小君多次要求小蔡让前期施工的人员对电路进行维修改造。
2021年6月19日,因施工工人踩踏导致该装修工程吊顶塌陷、破损,吊顶线路亦遭到破损,小君将A公司投诉至市场监督管理所。同时小君单方委托评估公司评估该装修工程造成的费用损失、工期损失、房屋租赁金损失合计123113元,并支付鉴定费用5000元。由于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小君便将A公司与小蔡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方赔偿各项损失与评估费用。
【一审判决】
小君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相关微信聊天截图并表示,吊顶塌陷、破损是由于A公司施工线路时踩踏造成的,施工工人中有A公司员工,是小蔡找来的之前负责线路改造的,因此A公司应当对此负责。A公司应当完成吊顶的线路整改,却因吊顶损害而导致吊顶线路无法整改、修复,因此A公司与小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小蔡、A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则表示,虽然造成吊顶损害的施工工人确有A公司员工,但是是在项目验收之后、私下协调了几个工人对线路进行整改。这一行为不能代表公司,并非表明吊顶的损害为A公司的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应当对原告的装修工程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小君和A公司签订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A公司对小君的门面房进行装修,但2021年1月4日双方对施工的工程进行了结算,A公司并没有再继续履行施工合同,并于2021年1月31日对所施工工程进行了验收。小君母亲支付过该工程的工程款,且基于母女的身份关系,其验收行为形成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验收当时并未出现吊顶塌陷的情形。小君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主要系小君要求被告找前期的电工对电路进行整改,并不涉及其他装修工程项目,小君也没有证据证实A公司一方还在继续施工该工程,且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了吊顶塌陷。小君的损害与A公司之间缺乏因果关系,故小君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小君的诉讼请求。
一审过后,小君一方不服,于是提起了上诉。
【二审判决】
法庭上,小君申请两名装修工人作为证人出庭,并表示两人为小蔡请来完成后续工作的A公司员工,踩踏损失由他们造成且未完成对吊顶的加固、修复,因此小蔡与A公司存在违约行为。
小蔡与A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表示,仅有其中一名为A公司员工,另一人非A公司员工,为小蔡与小君协调后请来的其他员工,因此更可以证明第二次维修中吊顶脱落的责任不在A公司与小蔡。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A公司、小蔡是否应当赔偿小君的各项损失及评估费。
小君与A公司已在2021年1月4日对合同已完工工程进行结算,且在2021年1月31日由小君母亲与A公司工作人员对已完工工程进行验收,证明双方已完成约定的具体装修项目,双方债权债务已经终止,该合同的权利义务也已终止。1月31日后,小蔡虽协调电工对小君店面电路工程继续施工,但小君目前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行为系A公司后续协调电工对合同工程的返工及维修。
根据小君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仅能反映1月31日后电路部分施工工人系由小蔡协调,小君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就施工范围及施工人员踩踏吊顶产生风险与A公司或小蔡进行过协商,也无法证明由小蔡协调请来的第二次施工的员工是A公司进行二次维护和休整,小君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小君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A公司与小蔡存在违约行为,亦不足以证明吊顶出现塌陷及产生损失与A公司、小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法院对小君主张由A公司与小蔡赔偿损失并承担评估费用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民法中的债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合同、侵权等都可以产生债的关系。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合同为有期限限制的民事法律关系,不能永久存在。具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些情形时,合同关系在客观将不复存在,合同债权债务将归于消灭。其事由主要有: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因此,工程项目验收并付款后,虽与原合同约定并不相同,但当事人合同的权利义务也已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的标的物受到损害,当事人一方无过错,自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文案:许昕悦
编辑:周志坚
审核:曹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