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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新生儿因先天性疾病死亡,医院产检失责承担90%责任

发布者: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7月22日|分类:医疗纠纷 |1112人看过


产检结果是影响孕妇生育选择权很大的因素,婴儿因先天性心脏病死亡,产检医院在孕检期间失责。对待新生命的孕育,作为受民众信赖的专业医疗机构绝不可忽视、潦草大意,否则将承担很大的失职责任。

【以案释法】新生儿因先天性疾病死亡,医院产检失责承担90%责任(图1)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29日,小冰在当地妇幼保健院建档,遵医嘱按时进行产前各项检查及孕期化验。2015年10月14日,小冰前往妇幼保健院,定期做彩超给宝宝检查,医生告知最近几天医院不能做彩超,可到其他医院做彩超。当日,小冰前往就近的某妇产医院做了四维彩超检查,被告知宝宝一切正常,此后,小冰就安心待产。2016年2月7日,小冰在妇幼保健院住院产下一名可爱的女儿,夫妻俩开心不已。3天后小冰出院,出院记录载明:“……孩子评分:10分……”。

2016年2月22日,小冰发现孩子突然呼吸急促,心脏起伏大,遂和丈夫带孩子去检查,超声检查提示:“先天性心脏病、心内膜垫缺损(完全型),建议进一步检查”。次日,小冰再次带孩子进行检查,被确诊为先天性心脏病。小冰与丈夫即带女儿前往北京就诊,持续四个月之久。2016年6月15日,小冰女儿入院接受治疗,住院75天后不幸去世,死亡诊断系因先天性心脏病。

小冰与丈夫认为妇幼保健院及某妇产医院在产前筛查过程中不负责任,严重侵犯了其优生优育权,造成损害结果,妇幼保健院及某妇产医院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小冰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妇幼保健院及某妇产医院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4018.85元;2、判令妇幼保健院赔偿产检期间费用2400元,某妇产医院赔偿产检期间费用200元;3、诉讼费由两医院承担。

【一审审理】

经司法鉴定,“妇幼保健院对小冰及之女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某妇产医院对小冰及之女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但两家医院的过错行为与患儿的死亡因果关系无法确定”。

对小冰主张的各项费用,一审法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小冰通过“轻松筹”筹款189088.36元用于支付其女儿的医药费,该筹款具有社会公众捐赠的性质,并非小冰享有,因此该筹款应暂时从所主张的医疗费中予以扣除,至于该款项由谁享有,究竟由捐赠人主张返还,或具有相应职能的部门进行监管,或者其他解决方式,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在本案中该款项不予处理;2.在妇幼保健院的检查费2400元系正常怀孕期间检查必然产生的费用,且该费用并不是筛查胎儿是否畸形的相关检查,因此该费用应从所主张的医疗费中予以扣除;3.在某妇产医院的检查费200元,双方均认可此次检查是怀孕期间胎儿筛查畸形的最佳时期,是造成本案损害后果的重要环节,该费用应计算在医疗费中,因此医疗费依法最终确认为79376.99元。4.其余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住宿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按当地201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20年)、丧葬费、精神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12000元,依法予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小冰怀孕检查多次并住院生产,在此期间检查均显示检查正常,妇幼保健院及某妇产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致使小冰相信自己怀有健康的婴儿促使其产女,对其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失。但患儿的死亡与妇幼保健院及某妇产医院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无法确定,因此,酌情认定妇幼保健院承担50%的责任,某妇产医院承担10%的责任,小冰自负40%的责任。一审判决:妇幼保健院赔偿396940.85元;某妇产医院赔偿79388.17元。

对于一审判决,小冰及家人、两医院均表示不服,均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一审确定各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及比例是否适当。二、一审确定赔偿项目及数额是否适当。

二审酌定,妇幼保健院承担70%的责任,某妇产医院承担20%的责任,小冰承担10%的责任。对小冰诉求的死亡赔偿金、“轻松筹”款项不予支持。二审判决:妇幼保健院赔偿144469.19元,某妇产医院赔偿39848.34元,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小冰与丈夫难以接受二审判决结果,小冰认为,“轻松筹”善款189088.36元全部用于医疗费给女儿看病,系自己的损失,两医院应予赔偿。小冰遂针对“轻松筹”款项以及女儿的死亡赔偿金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2、判决两医院支付用于医疗费的“轻松筹”款项189088.36元、死亡赔偿金620700元;3、一、二审诉讼费由两医院承担。

【再审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小冰索赔的医疗费中是否应扣除轻松筹支付的部分;二,小冰是否有权要求支付婴儿的死亡赔偿金。

小冰利用“轻松筹”获得的捐助款项支付部分医疗费与其利用亲友赠与的款项支付医疗费性质相同,仅仅是支付医疗费的方式不同,并不意味着这部分医疗费未实际发生,即两侵权医院应承担赔偿义务。至于小冰索赔后与轻松筹之间就获偿的医疗费如何处理,系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争议无关。原判决未将轻松筹支付的医疗费189088.36元计入小冰的损失,系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小冰主张两医院赔偿其该笔损失应予支持。原判决已酌定妇幼保健院承担70%的责任,某妇产医院承担20%的责任,小冰承担10%的责任,小冰对该责任分担比例未提出异议,根据该比例,医疗费189088.36元由妇幼保健院承担70%为132361.85元;由某妇产医院承担20%为37817.67元。

关于小冰是否有权要求支付婴儿的死亡赔偿金。因两家医院的过错与患儿的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小冰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小冰的再审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应予纠正。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二审判决;

二、妇幼保健院赔偿小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住宿费、交通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276831.04元;某妇产医院赔偿小冰77666.01元;

三、驳回小冰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说法】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点评:产检结果是影响孕妇生育选择权很大的因素,婴儿因先天性心脏病死亡,产检医院在孕检期间失责,应承担相应责任。

优生优育选择权是公民生育权衍生出来的一项权利,我国《宪法》《民法典》对该项权利并无相关规定,但《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虽对此做了相应规定,根据《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规定,经产前诊断,在胎儿患有严重性遗传性疾病、有严重缺陷或者继续妊娠危及产妇生命健康的,医生有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的义务。对待新生命的孕育,作为受民众信赖的专业医疗机构绝不可忽视、潦草大意,否则将承担很大的失职责任。


文案:华   莉

编辑:丁金金

审核:李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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