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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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胜到底:律师在庞杂银行流水中为当事人寻得生机

发布者: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7月20日|分类:银行 |275人看过


近日,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收到王某某诉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判决书。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未支持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我方当事人某某公司无需向王某某支付结算款。当事人表示对判决结果很满意,第一时间向周道平律师和周紫薇律师表达感谢。这份终审判决书是对办案律师最好的礼物,是对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办案经验的认可。

基本案情

某某公司承包40多亩地用于种植苗木。2012年始,某某公司请王某某在其承包的土地上种植花木,并支付王某某苗木费及人工费。2016年9月17日,双方经结算确认,“现有王某某供应某苗圃所有苗圃苗木全部款项总金额合计叁拾柒万元正”。对此,双方均在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嗣后,同年9月29日,某某公司通过银行汇给王某某50,000元。当天王某某自己记录,“2016年9月29日收5万元正,合计20万,下欠17万”,此记录数额与双方确认单数额相符。后某某公司通过银行在2017年、2018年分六次共向王某某汇款120,000元,尚欠50,000元。王某某催要未果,遂提起诉讼。

律师介入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某某公司委托后,指派周道平律师和周紫薇律师代理本案。两位律师第一时间向当事人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查看原告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法院开庭信息并合理规划本案的工作安排。律师审阅材料后,发现本案时间跨度过长,涉及银行转账明细较多,可能需要较长时间进行核对整理,所以便在最快时间内获得相关银行转账明细。经过多次核对与整理后,律师发现我方当事人实际转给王某某的苗圃苗木相关款项为391,500元,已超过确认单金额370,000元,我方当事人是不需要向对方支付任何款项的。庭审前,律师将整理好的转账记录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开庭时充分举证质证并发表了代理意见,据理力争。同时,律师释明将保留起诉对方不当得利的权利。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确认单上原被告明确所有苗圃苗木全部款项总金额为370,000元,被告某某公司已多次转账支付原告391,500元,原告对此不持异议,故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王某某上诉主张双方签订的确认单,仅指第三次结算款,不包括之前的苗木。庭审中,王某某不能提供前两次苗木结算款的相应凭据,且某某公司也否认存在三次结算的情况。因此,在王某某举证不能的情况下,相应的结果责任应由王某某承担。原审法院系根据法律事实作出判断,并无不当。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示

对于涉及金钱交易的案件,建议当事人通过转账的方式进行支付。如果现金支付的话,最好让收款方出具完整收条;对于转账支付款项的,当事人应当留存完整的转账记录,而且转账时应当进行详细备注,以免出现纠纷时,解释不清,失去有利地位。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直本着对案件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承办案件,办案态度不会因案件繁琐存在差异,始终践行用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敏锐的洞察力去赢得每一份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文章系作者原创,引用或转载请注明版权。)


文案:李雨新

编辑:曹   凯

审核:周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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