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甲公司、乙公司与丙某(担保人)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终达成和解协议:
一、经甲乙丙三方对账确认,截止至2023年8月31日止,甲方拖欠乙方材料费、安装费为263356.9元,违约金50827.88元,律师费25000元。
二、经甲乙丙三方商议付款安排:甲方承诺于2023年9月27日前支付乙方275,856.9元(其中材料费、安装费263356.9元,违约金12500元),由乙方提供9%的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违约金开具资金占用费发票(协议签署后,发票即由乙方开出)。
三、甲方按时(2023年9月27日前)支付乙方275,856.9元后,乙方撤诉,甲乙双方债权债务消灭。
四、如甲方没有按上述期限结清欠款,则甲方仍应向乙方支付如下款项:1.材料款及安装费人民币263356.9元及违约金(拖欠款项的日利息为万分之五,以263356.9元为本金从2022年8月10日计算到本金结清日为止); 2.乙方为实现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次诉讼)而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五、担保人丙自愿对本协议确定的甲方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本协议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唐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