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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无小事,“大意”难维权—— 避坑指南(一)

发布者:郭丰源律师|时间:2024年03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 |106人看过举报

一、借据书写应规范

1. 借条上应正确书写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姓名、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标准等信息;

2. 以现金方式出借的应当在借条中清楚载明已收到的现金款项金额;

3. 有多个借款人的应当在借条上逐一列明借款人身份;

 4. 为借款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担保人在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并明确保证责任形式;

5. 仅在借条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身份的,不能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 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 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  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债权凭据妥保管

借条、欠条等书面凭据是出借人主张权利的重要法律依据以现金交付借款的情形下,上述凭据通常是证明借款成立的直接依据。出借人应当妥善保管债权凭据,在凭据遗失或者损毁后,应当及时要求借款人补签借条、欠条予以补救,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形式与借款人确认固定债权金额,避免因债权凭据缺失产生诉讼风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三、利息标准应合规

     民间借贷利息标准上限为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出该标准的,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已超额支付的利息部分应当冲抵借款本金。出借人在借款出借时预先将利息自本金中扣除的,或者在出借后立即收取部分利息的,均构成预先扣除利息,人民法院将以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借款本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 一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 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四、转账支付要有据

  1. 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借款的,应当将借款支付至借款人 名下的银行账户,借款人要求支付至其他账户的,应当要求借款人予以书面授权。

  2.  借款人以转账方式归还借款时,应当将还款支付至出借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或者出借人书面指定的其他收款账户。

  3.  转账用途一栏建议明确备注款项性质为“出借借款” 或“归还借款”,防止借贷双方因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导致款质不明。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 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五、聊天记录必备份

短信、微信等聊天记录可作为电子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或债务催收而向法院出示。仅出示聊天记录截图的,其真实性人民法院一般不予认可对聊天记录要及时备份,保存原始聊天数据,必要时进行证据保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 当事人的陈述 ;

(二)书证 ;

(三) 物证 ;

(四) 视听资料 ;

(五) 电子数据 ;

(六) 证人证言 ;

(七) 鉴定意见 ;

(八 ) 勘验笔录 。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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