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代理:湖南青芒律师事务所 崔健强律师代理被告方
判决结果:胜诉
一、案情回溯
入职与欠薪
2022年3月,甲入职A公司任游乐场主管。后因公司拖欠工资,双方于2025年5月28日签订第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分五笔支付工资及绩效合计39888.64元,最后一笔于2025年8月30日付清。但A公司未按期支付首笔款项。仲裁与诉讼
甲于2025年7月8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不予受理”处理。次日,甲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按第一份协议支付欠薪。诉讼中和解
2025年7月16日(起诉后),双方签订第二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A公司一次性支付27433.18元,该款项涵盖在职期间所有应发工资、补贴、加班费、补偿金等,并明确“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所有权利义务全部结清”。次日,A公司通过案外人账户支付了该笔款项。争议再起
甲坚持认为A公司应按第一份协议支付剩余款项,并主张第二份协议系受胁迫签订,但未提供证据。
二、争议焦点
第二份解除协议是否有效?能否取代第一份协议?
甲主张受胁迫签订协议,应否支持?
三、法院认定
协议效力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相关事项达成的协议,如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应认定有效。协议变更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双方在诉讼期间自愿签订第二份协议,内容明确涵盖所有劳动权益,且已履行完毕,视为对第一份协议的合法变更。胁迫主张
甲主张受胁迫但未提交任何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四、判决主文
一、确认A公司已向甲支付27433.18元(已履行);
二、驳回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0元由A公司负担。
五、律师解读
本案典型地展示了劳动争议中“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劳动者在签署解除协议时,务必仔细阅读条款,尤其是“一次性结清”“无任何遗留问题”等表述,一旦签字即代表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若事后反悔,除非能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否则法院将维持协议效力。同时,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避免因拖延支付导致诉讼风险,但已达成和解并履行的,可有效阻断后续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