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彩礼返还的具体法律规定:《最好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材料的,如果查明属于一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是我国很多地区的民间婚俗,每个地方的婚俗习惯也有不同。常见的是一方或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或贵重物品(金银首饰)等等,给付彩礼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从法律性质上看是一种一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所以,对于彩礼纠纷的处理,根据双方最终缔结婚姻目的的实现结果来确定是否返还。原则上,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彩礼应当以退还为宜。这种没有形成婚姻关系是指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实际共同生活的情形。实践中还需要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给付的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经济水平、家庭状况等等因素,确定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