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逸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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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耳店被采耳师要求支付劳动赔偿金,委托律师后成功驳回对方请求!

发布者:吴逸凡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15日 17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采耳师与采耳店之间是否劳动关系?采耳师能否请求支付劳动赔偿金?

基本案情:某采耳师在某采耳店(个体工商户)提供采耳按摩服务,双方事先约定采耳师使用采耳店场地、设施等,采耳师自带工具,采耳师时间自由、无考勤打卡,采耳师获得其业绩的55%分成,前几个月保底8000元(即提成不足时采耳店予以补贴)。后采耳师离开某采耳店,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补交社会保险等。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后,某采耳师又起诉至人民法院。接到法院传票后,某采耳店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一审、二审)。

争议焦点:某采耳师与某采耳店之间是否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经过律师的据理力争,一审法院认为某采耳师与采耳店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不存在管理、支配的劳动关系,而是平等的商业合作关系,故判决驳回某采耳师的全部诉讼请求。某采耳师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依法开庭审理,经过律师的有效代理,中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采耳店对律师代理效果表示满意。

律师解析:特殊行业下的服务模式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谨慎处理。采耳师与采耳店之间的劳动纠纷越来越多,采耳师与采耳店之间的合作模式不一,各地法院的审判观点也众说纷纭。在此种情况下应牢牢把握劳动关系的经济从属性、人格从属性等本质特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具体处理,对非劳动关系下的采耳师、采耳店等市场经济主体平等对待、均衡保护,尊重其真实意思表示而不进行过度干预、倾斜保护,从而促进行业健康长远发展。



吴逸凡律师,2010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2021年毕业于同济大学法律(法学)专业,获法律硕士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镇江
  • 执业单位:上海山田(镇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1120********7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法律顾问、票据、知识产权、法律文书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