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甲(化名),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王X,上海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李**,上海XX。
被告:乙(化名),男。
原告甲(化名)与被告乙(化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
原告甲(化名)诉称:
1. 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夫妻关系;
2. 依法判决婚生女丙(化名)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每月30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女儿遇有重大医疗、教育等大额开支的,原被告双方对此费用各承担一半;
3.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车辆、股权共计730000元);
4.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甲(化名)提出离婚,被告乙(化名)表示同意。
二、婚生女丙(化名)由原告甲(化名)直接抚养,女儿10周岁之前,被告乙(化名)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女儿抚养费;10周岁至15周岁之间,被告乙(化名)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女儿抚养费;15周岁至18周岁之间,被告乙(化名)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女儿抚养费。
三、前述抚养费,自2025年11月起,由被告乙(化名)于每月的5日前将当月的女儿抚养费支付给原告甲(化名)。
四、待丙(化名)年满18周岁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五、被告乙(化名)享有探视女儿的权利,原告甲(化名)应予配合(确保乙(化名)每月探视女儿三次)。
六、共同财产:登记在原告甲(化名)名下,坐落于洛阳市**区城关镇槐新路东、西亳大道西****,合同编号为****,房屋代码为*****所指向的*幢*单元**层****号房屋,归原告甲(化名)所有。登记在被告乙(化名)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区伊洛街道皇家花园南门向东50米*-*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的洛阳**口腔门诊有限公司股权归被告乙(化名)所有。登记在被告乙(化名)名下XX自达牌豫******牌小型轿车归被告乙(化名)所有。
七、原告甲(化名)补偿被告乙(化名)应分割的共同财产折款165000元,于2025年10月2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被告乙(化名)(已履行)。
八、双方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九、双方各自名下的个人物品、存款及公积金归各自所有。
十、其他双方互无纠葛。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甲(化名)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王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