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小X,女
委托代理人王X,上海德禾翰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周**,上海****(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投权。
被告河南省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B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X,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B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被告XX马店市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C置业有限公司,河南D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河南B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小X与被告河南省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B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投资集团”)、B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地产集团”)、XX马店市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马店B公司”)、河南C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河南D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河南B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钢构公司”)、河南F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XX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小X的委托代理人王X、周**,被告B投资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公司、B地产集团、XX马店B公司、C公司、D公司、B钢构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2024年1月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F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小X诉称,原告自20**年*月*日与被告A公司签订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位为审计专业经理,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薪资为9600元,2021年2月1日正式转正,转正后新资为12000/月(其中10%为绩效工资)。自原告入职以来绩效工资从未发放,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的基本薪资未能足额发放,并且还拖欠原告2023年1月至今8个月的薪资。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被告非但未能与原告进行协商解决,而且在2023年8月31日单方电话通知原告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且于2023年9月1日删除原告钉钉考勤、0A工作账号及门禁权限。该公司行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另查明,各被告之问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况,可能存在财产转移至其他关联的被告情况,据此原告要求混同用工的公司均承担连带责任,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全部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共计72000元:2.全部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拖欠的自2023年1月至8月薪资(包含绩效工资)12000元/月,共计96000元;3.全部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自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未足额支付的薪资(除绩效工资)共计59288.88元;4.全部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2021年2月至2022年12月的绩效工资27600元;5.全部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2021年10月至2023年8月的补助1000元/月,共计23000元;6.全部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 2022 年年休假工资 2206.8元;7.全部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 2022年差旅费报销款1421.2元;8.全部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2023年2月至2023年8月的中级会计师职称补助500元/月,共计 3500元;9.全部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失业保险金1600 元/月,共计18个月28800元。
被告A公司、B地产集团、XX马店B公司、C公司、D公司、B钢构公司未到庭答辩。
被告B投资集团辩称,1.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时效为1年,自2021年2月至2022年9月22日之间的有关工资的诉讼请求均已经过诉讼时效。2.原告是与被告A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与其余被告不仅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形成任何事实上的劳动用工关系,且法律禁止劳动者与多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原告认为各被告之间系关联公司没有客观的事实依据,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并不存在关联公司这一法律关系及术语,原告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3.针对原告诉称拖欠2023年1月-8月薪资,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实际在被告A公司工作的时间及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也更无法推导出被告A公司欠付2023年1月至今8个月薪资。4.关于未足额支付的薪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每月工资为7000元,没有约定绩效工资、补助、中级会计师职称补助等,不存在需要向原告支付诉请中的3-10。5.被告A公司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发生了劳动法中规定的陷入经营困难现状,符合规定,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6日,被告B地产集团人力资源部出具《录用通知书》,载明:“在本公司,您所属的中心(部门)/项目/分子公司为:审计监察部,岗位为:审计专业经理。您需要通过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月薪为9600元,转正后月薪为12000元,其中月薪的10%作为绩效部分,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季度予以发放”
......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当事人对于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本院认定六被告存在混同用工,被告B投资集团、B地产集团、XX马店A公司、C公司、D公司、B钢构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 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未足额支付的薪资(除绩效工资)59288.88元、2021年2月至2022年12月的绩效工资 27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本案中,......,故对原告上述主张,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关于原告主张 2023年1月至8月薪资96000元,结合钉钉打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原告提供劳动至2023年8月 31日,故被告应支付原告2023年1月至8月薪资81741.04元(10217.63元x8),对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2021年10月至2023年8月的补助23000元,结合原告与“A出纳丙”的微信聊天记录,该账号于2021年10月29日向原告发送“1.从10月份开始取消所有个人补助包括探亲费租房费等”,该项补贴既非法律规定的待遇,亦无合同约定,且原告未举证证明其提出异议,故对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 2022年年休假工资 2206.8元,......,故对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 2022年差旅费报销费1421.20元,结合费用报销单,原告差旅费报销金额为1421.20元,并经财务专业线人员审核处理,故被告应支付原告2022年差旅费报销费1421.20元,对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2023年2月至2023年8月的中级会计师职称补助3500元,结合.......原告支付上述补贴,故被告应支付原告中级会计师职称补助3500元(500元x7),对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72000 元: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A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系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的诉求,考虑被告存在欠付工资的情形及原告主张的被告取消打卡权限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与被告A公司自20**年*月*日至2023年8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0652.89元(10217.63 元x3)
关于原告主张失业保险金288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下列规定核定:(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每满一年领取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失业保险金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确定”。《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 个月......”本案中,原告因被告A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申请劳动仲裁,视为被告A公司存在过错,系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因欠缴失业保险致使原告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应缴费时间为2020年11月-2023年8月,已满2年不满 3年,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失业保险金9600元(2000元x80%x6),对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被告A公司、B地产集团、XX马店A公司、C公司、D公司、B钢构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省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小X2023年1月至8月薪资81741.04元、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欠付薪资50330.69元、未休年休假工资 1879.10元、差旅费报销费 1421.20 元、中级会计师职称补助 3500元、经济补偿金 30652.89 元、失业保险金9600 元,共计179124.92 元;
二、被告B投资集团有限公司、B地产集团有限公司、XX马店市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C置业有限公司、河南D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河南B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小X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