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湖北省A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三。
辩护人王菲,上海德禾翰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上海德禾翰通(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湖北省A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武洪检刑诉(20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三犯诈骗罪,于2025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A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三及其辩护人王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月,被告人张三出境至菲律宾。2021年*月至2021年*月期间,张三加入菲律宾马尼拉市甲米地岛“F公司”,在该公司内担任业务员,代号“甲”,受“豹哥”(另案处理)等人指使,按照该公司提供的话术,通过“小红书”、“脉脉”等社交软件添加境内公民为好友,以婚恋交友为由获取信任后,诱导其到“F公司”设置的虚假理财平台上投资进而非法占有其财物。现已查明,“F公司”通过上述途径,共骗取包括李四(住A市某区)等多名境内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
2025年*月**日,被告人张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三的亲属代其向被害人李四退赔损失人民币1万元,李四出具刑事谅解书对张三的行为表示谅解,张三的亲属还自愿代其向本院退出人民币1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张三的身份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出入境记录及活动轨迹查询、聊天记录、刑事谅解书、转账凭证等书证,被害人李四的陈述,同案人员廖永权的供述,被告人张三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网络在线提取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参加境外诈骗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窝点累计30日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张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其积极退赔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前述一致的辩护意见,以及张三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张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数、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三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依法发还被害人。
王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