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于某年某月入职被申请人(某企业)担任技术岗,双方仅达成口头用工约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且存在拖欠季度提成、加班工资未足额支付等情形。后被申请人以
“岗位优化”
为由单方终止用工,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经多次协商未果,申请人委托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李华金律师担任代理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核心诉求包括: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拖欠工资及提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要求补缴在职期间社会保险。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构成合法事实劳动关系;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主张是否超过仲裁时效,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被申请人单方终止用工是否构成违法解除,经济赔偿金是否应支持;
拖欠提成及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分配与金额认定;
双方口头约定 “自愿放弃社保”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补缴诉求能否成立。
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及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李华金律师指导申请人系统梳理并固定三类核心证据,形成完整闭环:
管理从属证据:工牌(印有被申请人 logo 及申请人岗位)、电子考勤记录(企业钉钉系统导出,含审批流程)、入职培训签到表(有部门负责人签字),证明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日常管理;
劳动对价证据:银行流水(被申请人对公账户按月支付 “工资”,附季度提成转账记录)、工资条照片(由财务人员微信发送),印证劳动报酬支付事实;
工作关联证据:项目技术文档(含申请人署名及被申请人公章)、内部工作群聊天记录(涉及任务分配、进度汇报)、客户对接邮件(以被申请人企业域名发送),证明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属于被申请人主营业务范围。
针对案件核心争议,李华金律师结合最新法律规定展开针对性辩护:
双倍工资差额: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解释二》相关条款,明确申请人入职满 1 个月后被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最长 11
个月双倍工资,仲裁时效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未超过法定一年时效;计算基数以申请人应得工资为准,包含基本工资、提成及津贴,而非仅按基本工资核算;
违法解除认定:指出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 “岗位优化” 的合理性及法定程序,且未提前三十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 2N 标准赔偿金(N 为工作年限对应的经济补偿);
社保补缴争议:援引《解释二》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放弃社会保险的,该约定无效,被申请人未缴社保属违法行为,应依法补缴,不受口头约定约束。
遵循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针对性突破举证难点:
庭审中,被申请人提出 “申请人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系劳务关系” 等抗辩,李华金律师逐一回应: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全面采纳李华金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仲裁裁决: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XX 元(按 11 个月应得工资标准核算);
支付拖欠工资、提成及加班工资共计 XX 元;
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XX 元;
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在职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具体标准按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执行)。
本案实现申请人全部仲裁诉求的全额支持,充分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核心在于 “管理 + 劳动 + 报酬” 的证据闭环,劳动者入职后应及时留存工牌、考勤、工资记录、工作成果等关键证据,为维权奠定基础;
2025 年《解释二》明确了劳动合同订立、社保约定、混同用工等争议的裁判规则,劳动者遭遇违法用工时,可依据新法规主张合法权益,切勿因 “口头约定” 放弃维权;
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管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避免因违法用工承担双倍工资、赔偿金等额外法律责任,尤其需注意新法规对社保约定无效的明确规定;
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分配直接影响案件结果,专业律师可通过梳理证据链、适用最新法规、巧用举证规则,帮助劳动者实现权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