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缘起
2025年2月6日,因催婚压力的申请人A与被申请人广东省B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B网VIP会员服务合同》,约定由后者提供为期6个月的婚介服务,服务费38888元。合同签订当日,A通过花呗分期支付全部费用。然而,签约后不足24小时,申请人即因“金额过高”“担心遭遇婚托”等原因通过微信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款。被申请人以“合同已生效”“已启动服务”为由拒绝退款,双方遂引发争议并提交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
申请人在签约次日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被申请人主张的“甲方提出终止合同不予退款”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若合同解除,服务费应否退还及退还比例。
二、仲裁庭审理与证据认定
(一)双方主张与证据对抗
申请人主张:从交费到申请退费不足24小时,填写资料到申请解除合同不足4小时,被申请人未实际提供服务,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款。
被申请人抗辩:
合同签订后即刻安排服务经理启动服务,2月7日完成征婚方案并开始推荐对象(如谢小姐),累计推荐3位约见对象;
合同特别提示条款约定“因甲方原因不与约见对象见面视为有效约见”,且《爱情保卫战协议》约定申请人放弃除特定条件外的退款权利??5-40??;
申请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签订合同,不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
(二)关键证据认定
仲裁庭对双方提交的合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但对证明力作出区分:
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记录显示,其在2月7日(签约次日)多次明确提出退款,被申请人未正面回应却继续推荐对象;
被申请人提交的推荐记录显示,其在申请人提出解除合同后仍推送约见对象,仲裁庭认定该行为属于“自行扩大损失”。
三、裁决结果:93%服务费退还,申请人请求基本支持
(一)合同解除与退款裁决
仲裁庭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裁决:
解除双方签订的《B网VIP会员服务合同》及《爱情保卫战协议》;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服务费36000元,占原费用的93%(36000/38888);
仲裁受理费1775元由申请人承担112元,被申请人承担1643元。
(二)裁决核心理由
格式条款无效认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合同及协议中,“甲方提出终止合同不予退款”“放弃其他退款权利”等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因被申请人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且该条款排除了申请人的主要权利、加重其责任,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上述条款无效。
合同解除的合法性:
婚介服务具有人身属性,属于《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规定的“需要本人亲自履行”的合同,申请人依法享有任意解除权。尽管解除合同系申请人自身原因所致,但被申请人在收到解除通知后仍强制推荐对象,该部分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退款比例的酌定依据:
仲裁庭综合考虑合同签订时间(1天)、实际履行程度(未实质提供一对一服务)、被申请人成本支出(基础方案制作)等因素,酌定退还93%服务费,既体现对申请人任意解除权的限制,也避免被申请人因格式条款获益。
四、法律分析与案例启示
(一)格式条款的司法审查标准
本案凸显了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与“公平性审查”的双重判断标准:
提供方需以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的条款(如退款限制),未履行该义务的,条款可能不成为合同内容;
条款内容若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或加重责任,直接认定无效。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就“不予退款”条款进行特别标注或解释,故无法依据该条款拒绝退款。
(二)人身属性合同的解除规则
婚介、医疗、教育等具有人身依赖关系的合同,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解除方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对方已支出的合理成本。本案中,仲裁庭未支持全额退款,正是基于对被申请人基础工作成本的合理考量。
(三)商业服务中的减损义务
被申请人在收到解除通知后,仍继续推荐约见对象,违反《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该部分支出不得要求申请人承担。这一认定对服务型企业的启示在于:收到客户解约通知后,应及时止损而非强行履约。
五、实务启示
消费者签约审慎义务:面对大额服务合同,建议设置24-72小时冷静期条款,避免因冲动消费导致纠纷;
企业合同合规要点:格式条款需以显著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尤其是限制对方权利的内容,必要时可单独签署《条款说明确认书》;
纠纷处理及时性:服务提供方收到解约通知后,应及时评估是否存在违约或解除事由,避免因拖延处理导致损失扩大。
本案以93%的高比例退款结果,明确传递了司法对格式条款滥用的否定态度,也为类似服务合同纠纷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