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二者可以兼得
一、案情简介
2014年5月2日,梁X驾驶晋B7xx46大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原201省道144公里+307米路段时,与前方正上班途中的李X驾驶无牌宗申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X死亡。2014年5月14日广灵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来,在交警队主持下,梁X与李X的配偶王X等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50万元,王X等给梁X出具了谅解书。
二、案情分析
2014年12月20日,王X经人介绍来所内找我,咨询我交通事故和工伤赔偿是否可以得双份。我告诉她法律不禁止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亡赔偿兼得。但是这种案子就怕上班的单位没有给农民工上社保,故意不承认劳动关系,找个律师和你拖,拖确立劳动关系、拖工伤认定、拖工伤赔偿.......
细细斟酌后,王X最后拍板决定,和山西XX公司打到最后也要个说法,哪怕打上几年。办理了代理手续后,我们开始启动案件的办理。
三、案件进展
1.通过多方取证,我们于2015年3月9日以王X的名义向广灵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申请书。广灵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16日确认李X与山西XX公司劳动关系成立的裁决,并于同日4月16日送达双方。
2.2015年5月20日我们有又以王X的名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广灵县人社局于5月21日受理并于5月22日向山西XX公司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2015年7月17日,广灵县人社局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2016年1月14日,山西XX公司以广灵县人社局为被告,以王X为第三人向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具体理由为:1.李X和山西XX公司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2.广灵县人社局没有权力出具工伤认定决定。针对山西XX公司的起诉,广灵县人社局和我方作出了合理的说明。2016年6月20日法院判决驳回了山西XX公司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的诉讼请求。山西XX公司又提起了上诉,2016年9月20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了原判。
3.2016年12月3日我方以王X及几子女的名义,以工伤保险待遇为案由提起了仲裁申请。2017年2月15日,广灵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了裁决书,但该裁决书将已领交通事故赔偿款扣减仅仅赔偿了差额部分。具体依据为:《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23条。收到该裁决书后,我和王X商量,该不该起诉。告知她依据这个裁决书的结果,能够比原先多赔偿60万元。但这个裁决书裁的是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二者不可兼得,是补足差额。这种裁决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王X听我一解释,即刻拿定注意要求上诉。2017年5月9日,我方以王X及几子女的名义向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提起工伤保险待遇诉讼,要求山西XX公司赔偿全额的工亡保险待遇。开庭时XX集团辩称,集团和李X不存在劳动关系;王X方已得到交通事故赔偿;王X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针对XX集团的答辩我方陈述了具体理由。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基于侵权法律关系,工亡赔偿是基于社会保险这种强制性行政法规的规定,二者所依据的法律关系和法理不同。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中均以规定;2.王X虽然没有结婚证,但村委会、乡政府已经出具是事实婚姻的合法有效证明。最终广灵县人民法院支持了我方的主张。2017年7月4日,XX集团又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主要理由为:两种救济不能叠加,适用补充模式。我方答辩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于XX集团提出的六份新证据,我方质证他们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不一致,均不应被采用。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因案情疑难、复杂,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3个月。最终,2017年12月10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
3.《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1条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11条
五、办案心得
这个案子,历经3年多时间,对当事人和代理人的定力和耐力均是考验。好在判决结果比较如意,当事人拿到了应该得到的赔偿。这个案子,通过侵权责任四要件、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工伤三要素共同来认定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是否产生竟合。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竟合时,应确定双重赔偿模式,在获得民事赔偿的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他也实实在在地印证了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二者可以兼得的理论的正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