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董光智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06日 14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余XX、李XX与被告XX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余XX,李XX,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光智律师。
原告余XX、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办证违约金人民币29131.15元,并从2020年10月15日每日支付已付购房款2?违约金至办妥产权证书之日止;2.判令被告在60日内办妥房地产权证书给原告;3.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缴纳的数字电视安装费118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一套,商品房房屋总价为:355258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107258元首付款,并通过银行按揭方式支付了房屋余款248000元,出卖人承诺2019年8月31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将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交付给买受人。但是被告至今尚未取得初始登记,逾期410天,应按合同约定每日支付已付购房款2?,违约金计29131.15元;之后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于办妥房产证之日止;并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为原告办妥房屋产权证。
被告XX房地产公司辩称:1、合同约定的逾期办证违约金过高,应当按州法院的统一标准调整为按每日支付已付价款0.5?;2、我公司已为原告办理了抵押登记证,也相当于履行了办证义务;3、因为消防单位进行机构改革,消防工程综合验收这一年来办不了,是政策原因导致办证逾期,属于不可抗力,我公司不应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对办理转移登记的期限进行了约定,被告应当在约定的办证时间内协助原告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被告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未取得案涉房屋初始登记致使原告未能取房屋权属证书的,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从承诺的办证时间即2019年8月31日起至2020年10月14日期间为逾期办证期间,共410天,不超过合同约定,应予以支持。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对其调整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消防机构改革并不停办消防验收,被告关于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逾期办证的答辩意见,本院不采纳。被告应每日支付已付购房款2?的违约金,计29131.15元(355258×2?×410=29131.15)。
判决如下:
被告XX房地产公司支付原告余XX、李XX逾期办证违约金29131.1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279元,由被告XX房地产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