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俊强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04日 8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不起诉人陈某,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2年3月某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2年4月某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某日,被不起诉人陈某及某某等(均另案处理)结伙搭乘飞机从某机场至云南某机场。后在王某(另案处理)的安排下搭乘出租汽车、摩托车、皮筏艇,从云南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小动拉。后被不起诉人陈某及某某等在王某的安排下前往缅甸赌场和翡翠玉石商场。同年8月某日,被不起诉人陈某及某某等在王某的安排下,由车辆运送至缅甸境内中国边境线附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及某某等徒步偷越国边境返回云南。2022年3月某日,被不起诉人陈某被电话通知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因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