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策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1日 4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3月16日,张X签署欠条,载明:“张X今欠刘XX100万元,于2020年3月1日前归还,该钱用于收购XX、XXX的股份及股权,并处理一切事务,最终起诉李X、粱X、李X、陈X。每月归还5万元”。该欠条尾部有张X签字并捺印。
2019年7月13日,刘X(甲方)与张X(乙方)签订《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甲方以100万元的价格将其在XX酒吧5%的财产份额和XXX6%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方,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10个月内,即2020年5月12日前,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上述款项分10次,每次10万元支付至甲方账户,户名:刘XX。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在本次财产份额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庭审中,刘X和张X均陈述其为个体工商户,故未就涉案酒吧办理股权转让变更工商登记等相关事宜。
另查明,刘XX系刘X父亲。
本院认为,首先,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刘X与张X签订的《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张X签署的欠条均为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欠条虽系张X向刘X父亲刘XX出具,但依据转让协议的内容,可认定该欠条涉及的款项系张X应向刘X支付的转让款。张X没有按期支付合同款项的行为构成违约,故对刘X要求张X支付合同款项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其次,刘X主张的利息性质应为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本案款项性质并非民间借贷,其基础法律关系为财产份额转让即买卖合同。本案《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载明“2020年5月12日前,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上述款项分10次,每次10万元支付至甲方账户。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因此本案的违约金应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3日起计算。该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为日千分之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刘X的诉讼请求,本院认定自2020年5月13日至2020年8月19日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违约金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张X应向刘X支付合同款100万元及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X向刘X支付合同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3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刘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80元,由张X负担6900元、刘X负担2380元;保全费5000元由张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