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胡和小张两人相恋多年,感情深厚,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双方在小胡母亲郑阿姨的见证下举办了结婚仪式,随后两人便到上海经营服装生意。两人把服装生意做得风生水起,很快便积累了巨额家产。
后来,小胡和小张回到老家,打算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基于小胡没有去做婚前体检等原因,婚姻登记机关不同意办理。次日,小胡去补办结婚登记所需手续后,由于天色已晚,来不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时,小胡有笔重要的生意,不得不尽快赶回上海。于是,小胡便让自己的堂兄大胡代办结婚登记手续,小胡和小张顺利领到了结婚证,婚后,两人育有一子,不幸的是,数年后,小胡因重病去世,留下一笔巨额遗产,小张和郑阿姨两人在遣产分配上产生了纠纷。
郑阿姨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小胡与小张的婚姻关系无效,撤销小胡和小张的结婚证。
小胡与小张的婚姻关系真的无效吗?虽然小胡让堂兄大胡代办结婚登记手续,存在一定的程序瑕疵,但小胡与小张的婚姻关系仍然有效,理由如下。
第一,婚姻的无效和撤销事由需要由法律进行明确规定。按照《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按照《民法典》第1052条和第105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婚姻的情形有两种: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后者可以请求撤销婚姻。显然,本案中,小胡与小张的婚姻关系不存在无效或者可以撤销的情形。
第二,婚姻撤销权应由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行使,郑阿姨并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其本就不具备行使撤销权的资格。
第三,婚姻的“事实在先”原则不容忽视。婚姻作为一种特殊的身份关系,无论法律是否赋予双方以法律效力,都不能忽视其已客观存在的事实关系。小胡与小张相恋多年,且已经在家乡举办结婚仪式,并长期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育有一子,并且无法定的不允许结婚的情形,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小胡和小张的婚姻关系效力不应该受婚姻登记程序的瑕疵的影响。
第四,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时,理应察觉大胡并非小胡本人,但是由于相关人员的疏忽大意,婚姻登记机关还是发放了小胡和小张的结婚证。如果此时撤销小胡和小张的结婚证,无疑是要小胡和小张为婚姻登记机关的错误行为承担责任,显然不合情理。综上所述,小胡与小张的婚姻关系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