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3日晚,刘某与朋友一起乘坐周某莉驾驶的车辆到蹦床馆玩。酒后,周某莉拿走李某放在蹦床馆收银台上的李某的轿车钥匙,将该车开出停车场后,被刘阳强行将周某莉从驾驶室拉下。周某莉在引擎盖上拍打玻璃,又将刘阳从驾驶室拉下推到车后座上,并驾驶该车辆与王某发生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莉肇事逃逸,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现要求驾驶员周某莉与车主李某共同承担责任,李某拒绝承担责任。
李某作为车主拒绝承担责任是否合理?
本案涉及的是未经允许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责任主体的确定。《民法典》第1212条对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进行了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第一,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这有两种情形;完全背着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秘密将他人的机动车开走;或行为人向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借车未得到同意,擅自将他人的机动车开走。无论哪种情形,都构成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第二,行为人在驾驶他人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第三,交通事故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方式是:第一,与《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的责任形态相同,即单向连带责任;第二,机动车使用人承担全部责任,即使承担部分责任时也须连带负责;第三,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按份责任,不与使用人一道承担连带责任;第四,《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章另有规定的,依照该章的特别规定承担责任。“另有规定的”有优先适用的效力。例如,盗窃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也属于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应当适用特别规定确定侵权责任。
本案中周某莉酒后私自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周某莉自愿饮酒,酒后私自驾驶他人车辆,他人已对其进行劝阻,但其仍执意强行驾驶车辆,周某莉具有全部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问题在于车主李某是否具有过错。结合本案所查明的事实可知,周某莉未经李某允许擅自驾驶其机动车,该行为背离了机动车所有人李某的意志,《民法典》第1212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对此完全不知情,主观上无过错,故李某对受害人王某无须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