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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随意模仿他人的声音吗?

2021年06月27日 | 发布者:付常川 | 点击:238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1  案情简介张某原为某公司婚礼司仪,善于模仿各种明星名人的声音。在主持婚礼过程中,张某逐渐发现模仿明星声音为婚礼新人送祝福会取得不错的现场效果。张某受此启发,分别模仿刘德华、郭德纲、姜文


 1  案情简介

张某原为某公司婚礼司仪,善于模仿各种明星名人的声音。在主持婚礼过程中,张某逐渐发现模仿明星声音为婚礼新人送祝福会取得不错的现场效果。张某受此启发,分别模仿刘德华、郭德纲、姜文、葛优、赵本山等明星的声音录制婚礼祝福语,开设网店进行明星婚礼祝福语定制服务。消费者在张某的网店里可以选择直接购买张某用明星声音已经录好的祝福录音,也可以选择提供自己的姓名和需要播报的祝福语,由张某模仿某明星的声音为其单独录制。张某网店的商品使用了“刘德华、郭德纲、姜文、葛优、赵本山多明星语音定制祝福语”的宣传字样,网店开设三年张某获利50余万元。被模仿的明星郭某无意间发现了张某的网店,认为张某侵害了其人格利益,欲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自然人的声音受《民法典》保护吗?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

还给A公司。于是,A公司一气之下起诉C公司,要求其返还100万元。


2  付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1023条第2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这意味着自然人的声音已经正式成为《民法典》明文保护的人格利益。在所有的人格利益中,与肖像利益最相似的就是声音,它们与姓名一样,能够标识特定自然人主体的人格特征,具有专属性。只有自然人才享有声音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并不享有。同时,声音中潜在包含相当的财产利益。在社会实践中,声音与商标具有共同的特点,就是作为标识能够较为有效地降低消费者搜索商品的成本。与聘请明星为产品做代言人类似,被市场认可具有带动产品销售的声音具有相当的财富价值。

自然人对于自己声音的权利一般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声音的自我使用,二是许可他人使用声音。声音的自我使用意味着自然人对自己的声音可以进行使用,是利用声音表达自己的意志,还是利用自己的声音创造财产利益,全由权利人本人自主决定。许可他人使用声音意味着自然人可以将自己的声音许可他人使用,并从中获得利益或者不获得利益,也意味着自然人享有是否允许他人再现自己的声音的权利。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侵害了权利人的声音权,应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来进行。生活中常见的侵害他人声音权的行为有:第一,歪曲他人的声音,这会对声音权人的人格尊严造成较大损害;第二,未经允许偷录他人的声音;第三,不按照预定的目的使用他人声音,任意剪接录音记录;第四,未经允许模仿他人声音,这类似于恶意混同他人姓名;第五,未经他人允许将带有他人声音的录音公开;第六,恶意对他人的声音进行失真处理或者应当作失真处理而未作失真处理。

在本案中,张某在从事司仪工作时,在婚礼上擅自模仿各明星的声音烘托婚礼气氛的行为,理论上也是构成对被模仿者声音利益的侵害的,如果被模仿的明星明确表示不允许张某在婚礼上模仿他的声音,张某就应停止模仿。不过此类事件一般被认为属于侵权程度较轻的行为,而且在实践中发生的概率也比较小。张某开设网店,未经各位明星的许可,擅自模仿他们的声音并将其录制成祝福语录音用于销售获利,这属于典型的侵害他人声音权的行为;而且,张某从事该行为本身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应认定张某构成法律上的侵权责任。对于被模仿的明星郭某而言,当他发现张某侵害其声音权后,首先可以根据《民法典》第995条的规定,随时要求张某停止模仿、从网店下架已经录制的包含其声音的商品,并可以继续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要求张某赔偿损失。

综上,自然人的声音受《民法典》保护,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被模仿者声音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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