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当前位置:首页 > 法学论文

“国酒茅台”标注不实,四川律师合力维权

2024年11月01日 | 发布者:付常川 | 点击:6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年初邢连超律师购买了两瓶三十年和两瓶五十年的茅台年份酒总共花了六万一千九百九十六元后邢连超从白酒专业人士处获知“50年陈年茅台”不可能装50年的陈酒,这种年份酒是用基酒勾兑成老酒的口味而已,其所购买的四瓶茅台酒均是用15

年初

邢连超律师购买了

两瓶三十年和两瓶五十年的

茅台年份酒

总共花了

六万一千九百九十六元

后邢连超从白酒专业人士处获知“50年陈年茅台”不可能装50年的陈酒,这种年份酒是用基酒勾兑成老酒的口味而已,其所购买的四瓶茅台酒均是用15年酒龄的基酒勾兑而成。

邢连超认为茅台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情形,侵犯其知情权,遂以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茅台公司)、四川国酒茅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国酒茅台公司)为被告,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二被告赔礼道歉、停止虚假宣传、停止销售“50年陈年茅台”、“30年陈年茅台”产品并要求“退一赔三”(即退还其购买四瓶陈年茅台的货款61996元,并赔偿三倍赔偿金185988元)。

庭审中,被告四川国酒茅台公司辩称,该公司作为销售者没有虚假宣传行为,从未宣称过30年贵州茅台酒的储藏年限达到30年、50年贵州茅台酒的储藏年限达到50年。

被告贵州茅台公司则辩称,30年贵州茅台酒、50年贵州茅台酒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并不是指储藏到一定年限的酒,而是用不低于15年酒龄的基酒勾兑而成,标注不同年份仅是为了区分口感,不存在虚假宣传。

邢连超及其代理律师主张被告并未告诉消费者,酒是用基酒勾兑而成,也并未告知30年、50年的陈年茅台是按怎样的比例勾兑而成。被告对年份酒标注不实,存在虚假宣传,也不符合GB/T18356强制标准,另外酒瓶上标注的“国酒茅台”的宣传用语也是不妥的。

该案经两次开庭,在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主持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内容如下:解除原告邢连超与被告四川国酒茅台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原告邢连超向被告四川国酒茅台公司退还其购买的四瓶茅台酒,被告四川国酒茅台公司在收到退还的货品后3日内向原告邢连超退还货款,并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

【案例评析】

一、茅台公司对年份酒标注不实,存在虚假宣传。

邢连超在茅台自营店内选购时看到“国酒茅台50年53度白酒”,在酒瓶正面商标上有“AGED 50 YEARS”英语。50年、30年茅台酒随箱的《国酒茅台防伪手册》和红色手册中均有对“50年陈年茅台”、“30年陈年茅台”的介绍,包装盒上也注明“食品名称:50年贵州茅台酒”。通过茅台公司的该宣传,邢连超作为一般消费者确信自己所购买的茅台产品应当是酿造并储藏达到50年,并由酒厂装瓶出售的陈年老酒,而不是用15年的基酒勾兑。虽然目前白酒没有具体陈年酒的标准,但用15年基酒勾兑冒充50年、30年陈酒可能存在误导消费者按照一般理解错误地购买商品的情况,应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相关法条: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二、茅台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应“退一赔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若茅台公司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年份酒”尚无标准致乱象丛生

该案经披露后被社会关注,也引发了业界对年份酒标准的进一步讨论。有业内人士表示,对于白酒行业中“年份酒”这一概念,普通消费者一般认为是指窖藏时间,年份越长酒就越醇香。但实际上,市面上的年份酒只是一种概念区分,或者是白酒企业的说法,“只是为了区分口感”。“用老酒勾调新酒”的做法,是行业长期存在的客观现象和传统工艺,年份酒没有具体的理化标准,目前无法通过检测手段来鉴定所谓的口感特征。中国酒业协会从2018年开始就在牵头制定年份酒的行业标准,但到目前为止,尚未有制定完成的信息披露。2018年8月,中国酒业协会在北京组织召开了白酒年份酒团体系列标准(草案)研讨会,明确了年份酒系列标准是由生产企业准入细则、备案制度、产品标准、生产溯源、标签标注、知识产权等六个方面组成的立体管控系统。若年份酒系列标准出台,会保护自律企业的正当权益,更有利于净化白酒年份酒市场,遏制白酒年份酒生产经营乱象。

上述内容摘录于四川省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题案例集第2篇 “国酒茅台”标注不实,四川律师合力维权  作者邢连超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 李梦雪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上一篇:【付律师讲民法典】 第102讲 用餐时被服务员烫伤,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下一篇:已经是最后一篇了,没有更多文章。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付常川律师 入驻4 近期帮助过:576 积分:1962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付常川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付常川律师电话(17341686167)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7341686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