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张某因喝酒不能开车,请其朋友郭某驾驶粤xx号轿车送其回家,当行驶至某路段,遇梁某驾驶桂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搭李某对向行驶而来,郭某所驾驶车辆越过道路中心实线行驶过左侧路面,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某、李某受伤。同年11月,F市公安局N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李某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到医院接受门诊、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89019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了医疗费10000元;郭某、张某共支付了赔偿款17000元。粤xx号轿车登记车主及实际支配人为张某。该肇事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内垫付了李某医疗费10000元。第一个问题:伤者起诉郭某赔偿,郭某说我是帮朋友开车,纯粹帮忙一分钱没赚到,还要我赔钱?你去找车主张某。
伤者找张某赔偿,张某说车子又不是我开的,交警都认定郭某全责,我那天喝醉了,跟我没关系。那到底无偿代驾的郭某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作为车主,又该不该赔偿呢?
驾驶人为了车辆所有人的利息无偿代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车主对车辆既有运行支配,也享有运行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郭某因朋友张某喝醉后不能驾驶车辆,无偿帮张某驾驶车辆,双方构成义务帮工的关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即本案张某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具有重大过失的郭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