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甲、朱乙的父亲朱某某去世了。
父亲的房屋卖了120万元,还有存款60万元。一共180万元,朱甲、朱乙一人分90万元。
某人拿着朱某某亲笔书写的200万元借条要求朱甲和朱乙还钱。
钱是我父亲借的,他去世债务就消灭了,我和妹妹没有还钱的义务。
请问:朱甲、朱乙有还钱的义务吗?
答:朱甲和朱乙如果继承父亲的遗产,应当首先清偿父亲应偿还的债务,但以自己实际所得的遗产价值为限;超过遗产价值的债务,除非朱甲和朱乙愿意,否则没有义务偿还。朱甲和朱乙如果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那么对父亲生前的债务也没有偿还义务。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59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民法典》第1161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1141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中国有句俗语,叫作“父债子还,天经地义”,“父债子还”在中国有着根深蒂固的文化传统,在相对简单的社会生产条件下,这样的风俗习惯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上没有父债子还的规定,所谓的“父债子还”都是有条件的。
之所以说法律上没有父债子还的规定,是因为如果父亲健在,则法律上的成年的父与子本质上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对其民事法律行为负责。父债,是父亲作为民事主体与他人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债务应当由其个人承担,子女没有义务为父母清偿债务,除非子女自愿代父偿还。同样的,对于已成年的子女在外欠下债务,债权人也不能将其父母的财产强制用来抵押清偿。
如果父亲死亡,父债子还也要遵循以下原则:
1.限定继承原则。即当儿子继汞父亲的遗产时,其在继承遗分,其不必清偿。儿子作为继承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如果儿子愿意承担超过自己继承遗产部分的债务,法律不会干预。
2.特留份原则。即对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份额。
3.清偿优先于继承。即在被继承人有债务的情况下,应当优先用遗产清偿债务,留有余额的才能继承。本案中,如果朱甲和朱乙继承了父亲朱某某的遗产,要在自己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也就是90万元的范围内清偿朱某某的债务,对于超出实际继承部分的债务,朱甲和朱乙没有偿还义务。
除因继承原因“父债”可能“子还”外,司法实践中通常还有以下两种可能产生父债子还的情况:1.子女接受了父亲的赠与,造成父亲的债务不能偿还。比如父母欠债后,把自己的房产赠与或者低价卖给子女,并过户给成年子女。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赠与合同或者买卖合同。 2.若父亲的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该笔债务就不能被认为是父母的个人债务,应当由家庭成员共同偿还。父母逝世后,生前因此所欠债务其子女有义务在家庭财产范围内来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