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5日,德佑公司与张三签有一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10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并约定张三从事置业顾问岗位,月基本薪资4,500元。劳动合同第六条载明:“……乙方的工作内容以及工作地点,随着甲方业务重心以及城市网点布局进行调整,乙方完全接受甲方自主调整;如出现上述情形,乙方同意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否则将视为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第十一条载明:“乙方确认工作地点在上海及环沪内的变更不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愿意接受在上海区域内的工作地点调整。如乙方不服从公司工作地点的安排,则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理,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三十六条载明:“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甲方可以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5.乙方拒绝服从甲方岗位变更通知、工作内容变更通知、工作地点变更通知,或者乙方拒绝服从甲方的工作指令……”
2022年6月,因德佑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张三所在部门被取消。2022年8月16日,德佑公司向张三发送部门调整报到通知书,内容为:“您好,现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组织架构调整,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您自身情况对您的工作地点进行调整,现人资通过短信形式正式通知您,调整后您的工作地点为上海市静安区长临路425号;请您于2022年8月17日上午9点30分至该地点报到。请按时出勤投到,如逾期未报到,将按照旷工处理。”2022年8月23日,德佑公司再次向张三发送部门调整报到通知书。2022年8月24日,德佑公司向张三发送催岗通知书,内容为:“您好,现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组织架构调整,调整您的工作地点,公司已于2022年8月23日通过短信形式向您进行送达该通知,调整您的工作地点为上海市顾村镇电台路619号,现再次通知您于2022年8月25日9点30分至工作地点为上海市顾村镇电台路619号报到并说明情况。请按时出勤报到,如逾期未报到,将按照旷工处理。未按规定地点打卡,视为虚假考勤。”2022年8月25日,德佑公司向张三发送催岗通知书,内容为:“您好,现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组织架构调整,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您自身情况对您的工作地点进行调整,调整前您的工作地点为宝山金地天地云墅,调整后您的工作地点为顾村镇电台路619号,公司已于2022年8月13日通过短信形式向您进行送达该通知,截止2022年8月25日您未至该地点进行工作。请您于2022年8月26日上午9点30分至该工作地点报到。请按时出勤报到,如逾期未报到,将按照旷工处理。”2022年8月26日,德佑公司向张三发送催岗通知书,内容为:“张三先生/女士:您好,现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组织架构调整,调整您的工作地点.公司已于2022年8月24日、8月25日以及7月28日通过短信以及书面形式向您进行送达该通知,调整您的工作地点为顾村镇电台路619号,截止2022年8月26日您未至该地点进行工作,已属严重违纪情形。现再次通知您于2022年8月27日9点30分至工作地点为报到并说明情况。请按时出勤报到,如逾期未报到,将按照旷工处理,未按规定地点打卡,视为虚假考勤。”2022年8月29日,德佑公司向张三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内容为:“张三先生/女士:戳止目前,您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决定从2022年8月29日起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特此通知!”2022年9月5日,张三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德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4,472.80元。裁决:对张三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裁决后,张三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请。
本案中,第一,张三称德佑公司进行调岗,新岗位相较于原岗位其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薪酬待遇均发生变化,但德佑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称仅对张三的部门及工作地点进行变更,并未对薪酬待遇进行调整。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张三称商业管家经理与房产经纪人工作内容不同,德佑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认为房产经纪人的工作内容也是搜集案场信息、推销房源、带看客户等流程,商业管家经理与房产经纪人实质均是销售岗位。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对工作内容的描述,德佑公司称商业管家经理岗位实质系销售岗位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其次,双方均确认张三所在部门于2022年6月因组织架构调整而取消,德佑公司根据张三岗位的性质调整部门并无不妥。
再次,张三称薪酬待遇发生了变化,但德佑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张三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薪酬待遇发生了变化,一审法院对张三的主张难以采纳。
最后,劳动合同的签订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结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德佑公司可以在上海区域内对张三的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进行调整,即双方实际已经就未来预期可能发生的工作地点变化达成了一致意见。德佑公司将工作地点调整为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电台路619号符合双方的约定,且未对张三履行劳动合同产生重大影响,张三理应服从工作安排。第二,德佑公司称解除理由系张三拒不服从工作指令和旷工,张三对此不予认可并称张三一直在原岗位出勤工作并未旷工。一审法院认为,催岗通知书载明未按时出勤报到将按旷工处理,张三称其在原岗位出勤工作,显然未至变更后的工作地点工作,故德佑公司认为张三旷工并无不妥。综上,德佑公司以此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张三要求德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依法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当事人须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依法拥有经营自主权及用工自主权,有权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调整组织机构和业务架构,并据此合理调整员工的工作部门、工作内容及工作岗位。本案德佑公司与张三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张三接受工作内容以及工作地点随着公司业务中心以及城市网点布局进行调整;其次,商业管家经理的工作内容亦属销售范围,德佑公司将张三由此岗位调岗至房产经纪人后的工作内容并未在性质上发生实质变更;再者,张三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工资待遇因调岗而被降低。综上,德佑公司的调岗理由具有合理性,其通知张三调动至新部门属于合理行使经营自主权及用工自主权的范畴。张三拒绝服从公司的合理工作调动,经书面警告后仍连续旷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综上,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