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小菊(女)和被告宋大宝(男)于2003年5月19日登记婚,两人都是离异再婚,婚后也没有生育子女。但好景不长,自从两人结婚后因琐事经常争吵最终导致感情破裂,于2013年上半年无法共同生活,2014年2月两人分居。
雷小菊在2014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宋大宝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也一直不见好转。
2015年1月,雷小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雷小菊有些“私房钱”,存在银行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雷小菊在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5000元偷偷转给雷小齐宋大宝并不知情。
要离婚了,宋大宝能否要求分割雷小菊银行卡里的存款?
这涉及民法中“夫妻一方隐匿共同财产”的问题。
首先要判断这里的私房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雷小菊认为该笔存款是其经营饭店所得收益,宋大宝则认为雷小菊名下的银行存款是其婚前房屋出租所得。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对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的归属,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认为,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应将该项存款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其次,既然“私房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两人都可以获得,具体应该怎么分割?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本案中,雷小菊把钱偷偷转给雷小齐的行为,应认定为在夫妻双方离婚时的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法院据此认为对雷小菊名下的银行存款,雷小菊可以少分。(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