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颁发的股东出资证明书。公司自2000年成立后一直运营至今,未召开过股东大会,从未向张先生提供过财务会计报告,更未向张先生分配股权收益。张先生和其他股东于2016年7月2日委托律师事务所代为提交股东知情权申请书,该所于2016年7月19日以邮寄方式向公司寄送了律师函,要求公司提供相关材料。公司于206年7月20日签收了律师函,但向张先生提供上述资料。张先生以公司侵犯了其股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向其授供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及财务会计报告、账簿等文件以备查阅。
日常生活中,普通百姓向公司出资成为股东的情况越来越多。股东有什么权利是大家都很关心的一个问题。股权,指公司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财产利益并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兼具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股东的知情权是股权中涉及人身利益的重要权利。本案中,张先生是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故有权委托代理人在合理时限内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不提供,侵犯了张先生股东知情权。因此,法院判决支持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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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其权利应受到保护。本案中提到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些权利按其性质可以被分为两类:一是财产权;二是管理参与权利。财产权包括:发行股票、获得股份红利、认购新股、转让股份等权利;管理参与权包括:召集临时股东会、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及会计账簿的查阅权、对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记录及监事会决议的查阅权、股东代表诉讼的权利等。为了保障股东的上述权利,法律还规定了一系列的具体措施。在本案中,查阅公司会计报告就是一种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具体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