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震律师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IP属地:广西

秦震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劳动纠纷

  • 服务时间:07:00-22:00

  • 执业律所:广西万晖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878523092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合同签订后房屋毁损的风险的承担主体是谁

发布者:秦震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 |137人看过举报


一、合同签订后房屋毁损的风险的承担主体是谁

1、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二、房屋买卖合同实际损失的认定

1、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但是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按照这个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2、如果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凭借相关的款项单据,书面证据来佐证,达成双方协商一致。

3、如果双方就实际损失金额,不能达成协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查后进行判决。

4、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的买受人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案件审理中房屋的升值情况等,合理确定。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西 玉林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878523092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2684

  • 昨日访问量

    3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秦震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