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鑫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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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数额的考量因素

作者:王鑫坤律师时间:2024年09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5次举报

1、已办理结婚登记,并且短暂同居,应扣除共同生活中已经消费的部分后,返还彩礼。

 双方虽然已经结婚登记,但是未形成稳定的家庭生活,只是短暂生活在一起,不宜认定为已经共同生活了,按照现有案例来看,这种情况,会酌情返还大部分彩礼。

2、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经在一起共同生活。

 未办理结婚登记虽然是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但是考虑到地方的风俗习惯等因素,很多时候存在双方虽未结婚登记,但是已经在一起生活过较长时间,有的甚至已经孕育子女,这时候如果仅仅以未办理结婚登记来作为返还的标准,未免过于简单且有失公正。这时应该考虑到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双方过错程度、是否孕育子女等因素,来酌情返还。

3、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数额过高,接受方应返还绝大部分彩礼。

 双方如果短暂生活,婚姻关系就破裂,双方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没有实现,彩礼数额过高,应该返还绝大部分彩礼。

王鑫坤律师,硕士研究生学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法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6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