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办理结婚登记,并且短暂同居,应扣除共同生活中已经消费的部分后,返还彩礼。
双方虽然已经结婚登记,但是未形成稳定的家庭生活,只是短暂生活在一起,不宜认定为已经共同生活了,按照现有案例来看,这种情况,会酌情返还大部分彩礼。
2、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经在一起共同生活。
未办理结婚登记虽然是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但是考虑到地方的风俗习惯等因素,很多时候存在双方虽未结婚登记,但是已经在一起生活过较长时间,有的甚至已经孕育子女,这时候如果仅仅以未办理结婚登记来作为返还的标准,未免过于简单且有失公正。这时应该考虑到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双方过错程度、是否孕育子女等因素,来酌情返还。
3、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数额过高,接受方应返还绝大部分彩礼。
双方如果短暂生活,婚姻关系就破裂,双方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没有实现,彩礼数额过高,应该返还绝大部分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