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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擅自转账异性同学,违背公序良俗赠与无效二审改判返还大额款项

发布者:湖南青芒律师事务所2026年06月18日 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青芒所律师代理方:上诉方(原审:被告妻子甲)

一、案情简介

甲与丙系合法夫妻,二人 2008 年登记结婚。乙与丙为小学同学。2016 年 2 月至 2023 年 4 月期间,丙在婚姻存续内向乙累计转账 100 笔,总金额 56425.56 元。 转账包含两类款项:一是情人节、七夕等特殊节日 520、1314、52、5.12 等具有情爱暧昧寓意小额转账;二是单笔 1000 元至 8648 元不等大额转账,大额转账合计四万余元。
甲知晓上述转账后,诉至一审法院,主张丙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未经甲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乙钱款,乙明知丙已婚仍收款存在主观恶意,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请求乙全额返还转账 56425.56 元。 一审中,乙抗辩转账系同学聚餐、麻将消费等正常人情往来;丙又主张款项属于借款。但乙、丙均未提交聊天记录、消费凭证、借条等证据佐证各自说法。
一审法院以甲无法举证丙、乙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转账无法排除正常人情开销为由,驳回甲全部诉讼请求。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各方均无新证据提交。

二、判决结果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

1.撤销一审驳回原告诉请的民事判决;

2.乙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甲 54651.1 元;

3.驳回甲要求返还剩余 1774.46 元小额普通往来款项的诉求;

4.一、二审诉讼费由乙、丙平均分担;若乙未按期还款,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法院裁判逻辑:区分两类转账,带有暧昧寓意转账、千元以上大额转账推定为无偿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且未经配偶同意,赠与无效;无特殊含义、金额极低的零星小额转账认定为正常同学交往开支,不予返还。

三、案件分析

1.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民事诉讼遵循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乙主张转账是聚餐、麻将消费,丙主张是借款,二人对自身抗辩事实负有举证义务,但全程未提交任何凭证支撑观点,应承担举证不能不利后果;反观甲方提交完整转账流水,举证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

2.转账性质区分认定标准法院未一刀切认定全部转账为赠与,而是结合金额、转账时间、数字寓意分层评判: 1)情人节、七夕、520/1314 等特殊数字转账:社会普遍认知中属于情侣间表达爱意的赠与,超出普通同学正常交往范畴; (2)单笔千元以上大额转账:明显超出普通朋友、同学间日常人情往来合理限度,不属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范围,丈夫单方处置侵害配偶共有财产权; (3)几元、十几元无特殊寓意极小额转账:认定为普通同学间日常小额往来,不认定为不正当赠与。

3.赠与行为无效的双重法律依据第一,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处分共有重大财产需夫妻双方一致同意,丙单方赠与属于无权处分; 第二,丙向异性持续多年暧昧转账,意图发展不正当交往,该赠与行为违背婚姻忠实义务与社会公序良俗,依据《民法典》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一审与二审裁判分歧核心一审仅以无直接证据证明不正当关系驳回诉求,机械适用举证规则;二审综合转账时间、数字符号、金额大小、交往时长、双方举证能力综合推定二人存在不正当交往意图,从社会一般生活经验角度认定赠与高度盖然成立,纠正一审法律适用错误。

四、律师点评

1.配偶维权取证要点婚姻存续期间,配偶发现另一方持续向异性大额转账,首要保存完整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流水,标注特殊节日、特殊数字转账记录;无需直接捉奸、聊天记录证明出轨,仅结合转账特征即可形成完整证据链,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2.婚外接受转账一方风险提示即便双方仅为同学、朋友关系,频繁收取 5201314 等情爱数字转账、千元以上大额转账存在极高法律风险;若无法举证款项为借款、共同消费垫资,法院大概率认定为无偿赠与,需全额返还对应款项。单纯口头抗辩系人情往来,无消费、借贷凭证支撑,无法获得法院采信。

3.夫妻单方大额赠与法律后果夫妻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共同共有,一方非家庭生活所需擅自赠与第三者的行为,同时侵犯配偶财产权、违背公序良俗,法院通常认定赠与全部或部分无效,第三者负有全额返还财产义务。

4.小额正常往来不支持返还实务中法院会合理区分正常人际往来与不正当赠与,几元、几十元无特殊含义小额红包、转账,法院认定为普通社交开销,配偶起诉要求返还该部分金额,难以得到支持,当事人诉讼请求仅能部分成立。

5.诉讼成本分担提示此类赠与合同纠纷,法院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分配诉讼费。本案中丈夫擅自转账存在主要过错,第三者明知对方已婚仍收取大额暧昧款项亦存在过错,因此一、二审诉讼费由二人平均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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