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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7条之一:从业禁止

作者:金宁宁律师时间:2023年12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9次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之一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预防性措施或者称为从业禁止,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实施特定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依法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以预防其再犯罪的法律措施。这种措施,是刑法从预防再犯罪的角度针对已被定罪判刑的人规定的一种预防性措施,不是新增加的刑罚种类。


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擅长处理婚姻继承家事类纠纷、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刑事辩护等。多年间从事法律顾问工作在劳动用工、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烟台
  • 执业单位:山东荣真(烟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620********91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