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业公司从2016年开始负责奉贤某小区的物业管理。期间,业主王某因邻居擅自违章搭建而深受困扰,遂向物业反映。物业公司发出整改通知书并上报有关部门,但事情并未得到解决。王某认为物业公司未尽管理之责故而拒交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于今年3月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物业管理费。
业主王某:
物业公司:
小贤:
法官说案
按照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了管理服务,业主理应向物业公司缴纳管理费。对于小区违章搭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现象是属于公共秩序和公共事务管理上的瑕疵。收到投诉后,物业公司已采取了积极措施,向违章搭建业主发出整改通知书。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又向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了反映,证明其已经尽到了相应的通知、报告义务,且物业公司并没有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权利,故业主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没有法律依据。
在法院主持下,王某当场付清了欠缴的物业费。
2017年10月,李某购买了位于奉贤区某小区的一套新房。合同约定,开发商在交房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且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由物业公司负责与业主对接、开通。2018年4月,开发商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019年5月,李某前往物业公司办理收房等相关手续,发现房屋未开通用水、用电。同日,李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之后,李某一直未交纳房屋未使用期间的物业服务费。
此后,物业公司以李某未交纳之前物业服务费为由,拒绝为其办理装修手续,且拒绝协助其开通用水、用电。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于是,李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接通房屋内的用水用电,赔偿其自收房之日至实际开通房屋用水用电之日止的物业服务费损失。
法官说案
本案涉及两类法律关系。李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对于物业管理费的交纳产生纠纷,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物业公司拒不协助李某为房屋开通用水用电,并因此给李某造成损失,系侵权法律关系。用水、用电权利是保障公民美好幸福便利生活的基本权利,物业公司不得以不开通用水、用电、用气或停水、停电、停气以达到促使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目的。本案中,购房合同已约定商品房交付时应保证供水、排水设备设施齐全,加之小区开通用水、用电的实际责任人系物业公司。李某于2019年5月至物业公司办理交房手续后,物业公司以其未交纳房屋空置期内物业公司管理费为由拒绝为其开通用水,拒不出具供电工作函协助其开通用电,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民事权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协助李某开通房屋的用水用电;按照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交纳标准,赔偿李某自收房之日至实际开通用水用电之日止的物业服务费损失。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以下7种情况可以拒交物业管理费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交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业主可拒交;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4.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5.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6.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由开发商交纳;
7.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来源:奉法尚贤
闫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