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闫勇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30日 23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A某与B某系同事关系。某日,B某因父母生病向A某借款,A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交付B某。B某借款后,一直没有归还。经A某多次催要,B某为A某出具《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本金X元,借款期限至某年某月某日,同时还约定如逾期不还,B某自愿承担原告追讨借款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提出财产保全保险公司提供担保保函费等)。借款到期后,B某仍然未还。
【案件分析】
A公司找到代理人,希望拿回借款本息,并且收回律师费。代理人认为,根据民法典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之规定,A某与B某之间达成借贷合意,A某将借款交付B某,民间借贷合法有效,B某应按约定返还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此外,A某为追讨借款,支出律师费,B某应当予以赔偿。
【法院裁判】
本案经开庭审理,法院最终判决B某偿还A某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并支付律师费。
【律师建议】
民间借贷纠纷中,建议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即如逾期不还,借款人应当赔偿出借人为追讨借款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保全费等)。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