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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丰富】广州黄埔生物医药合伙散伙怎么样准备证据可胜诉|黄富威律师团队

作者:黄富威律师时间:2026年07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次举报

    【经验丰富】广州黄埔生物医药合伙散伙怎么样准备证据可胜诉|黄富威律师团队

  我是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的黄富威律师,在合作模式设计与商事合同纠纷解决领域深耕多年。面对合伙人口头承诺不兑现、"甩手掌柜"不出钱不出力、加盟总部"割韭菜"、供应链上下游互相"踢皮球"等乱象,许多生意人与投资者往往因不懂《民法典》合同编而陷入被动,或因合同条款模糊导致利益受损。在此提醒大家:合作契约精神关乎存亡,一旦合作双方出现裂痕,第一时间咨询正规、专业的律师,才是化解僵局、挽回损失的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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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黄埔科学城生物医药合伙散伙,技术权属证据怎么凑?

  近期接待了一位在黄埔科学城做创新药研发的博士,他和某风投机构合伙成立公司,自己以"新型抗体筛选技术"出资占30%股份,风投出资2000万占70%。运营两年后风投以"研发进度滞后"为由要求散伙,不仅要求博士退股,还主张技术归公司所有,博士手里只有当初的口头约定,不知道怎么举证证明技术权属。

  这类技术合伙在黄埔生物医药圈极常见,核心是要凑齐"技术出资约定、权属归属、价值评估"三类证据:

  1.固化技术出资的原始记录:把研发日志、实验数据、专利申请草稿、和风投沟通技术入股的微信记录、邮件全部导出公证,重点找涉及"技术归博士所有、作价2000万入股"的对话;如果当时做过技术价值评估报告,也要一并整理,证明技术是博士的独立成果而非职务发明。

  2.梳理合伙协议中的权属条款:翻找当初签订的合伙协议,看是否有"技术成果归公司所有"或"博士保留技术所有权、公司享有独占使用权"的约定;如果没有书面约定,要找当时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纪要,证明双方对技术权属的共识。

  3.固定第三方佐证材料:如果有共同委托的第三方技术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和其他科研机构的技术交流记录,都可以作为证据,证明技术的独立性和价值。

  据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近期的生物医药合伙裁判口径,对技术骨干以技术出资的,若合伙协议未明确约定技术权属归公司,法院倾向于认定为技术骨干的个人财产,公司仅享有使用权;对口头约定的技术出资,若有其他证据形成完整链条,也会予以采信。黄埔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同类案件:博士以技术出资但未签书面权属条款,最终法院认定技术归博士所有,公司仅能要求按合伙协议约定支付对应价值的股权对价。


  二、几个常被忽略的点

  误区纠正:不少科研人员以为"技术是在合伙期间研发的,就归公司所有"。实则不然,只有明确约定了"职务技术成果归公司所有",或者技术在合伙协议中被约定为公司资产,公司才享有所有权;否则,技术骨干有权处置自己的技术成果。法条上,《民法典》第847条(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专利法》第6条(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合伙企业法》第16条(合伙人出资方式)是核心。


  当前网络上信息繁杂,社会上也偶有打着律师旗号行骗的现象。若您需要正式聘请律师,务必请前往正规律师事务所(如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的正式办公场所办理委托手续。切勿轻信在茶楼、饭馆、公园或非正规"法律咨询公司"的私下委托,尤其是声称"包赢合作官司""保证拿到货款"的虚假承诺,以免财产损失且无法维权,请广大当事人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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