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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尽责胜率高】广州南沙商标/专利/版权被侵权|怎样维权/如何应诉/该注意什么/如何处理黄富威律师

作者:黄富威律师时间:2026年07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8次举报

     【专业尽责胜率高】广州南沙商标/专利/版权被侵权|怎样维权/如何应诉/该注意什么/如何处理黄富威律师团队

  我是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的黄富威律师,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与企业合规领域深耕多年。面对同行“搭便车”仿冒商标、核心技术被员工带走、原创设计被盗图商用、加盟品牌遭遇“山寨”围堵等乱象,许多创新者与投资者往往因不懂《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而陷入被动,或因权属约定模糊导致心血付诸东流。在此提醒大家:知识产权是企业发展的核心资产,一旦遭遇侵权或被诉侵权,第一时间咨询正规、专业的律师,才是止损挽损、厘清权责的上策!

  办案理念:深挖细节,精准定性,法理交融,力争最优。

  一、南沙保税仓的“平行进口”侵权困局

  南沙自贸区是跨境电商的桥头堡,保税仓里“水货”与“行货”同台竞技。近期接待了一位在南沙做进口母婴用品的电商老板,他从欧洲正规渠道采购了一批某知名奶粉,通过南沙保税仓报关入境,在自家京东店销售。结果被国内总代理告上法庭,指控其“未经许可使用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老板很委屈:“我货是真的,关税也交了,怎么就侵权了?”

  这类“平行进口”案子在南沙尤为典型。核心冲突在于“商标权利用尽原则”与“地域性限制”的博弈。国内总代理通常主张:我花了巨额代理费拿下了中国区独家经销权,你从国外低价进货回来卖,冲击了我的市场,必须赔钱。而跨境电商则认为:货是我花钱买的,商标是人家贴好的,我只是转卖,凭什么不能卖?

  实务中,平行进口并非一律不侵权,关键看是否会导致“消费者混淆”或“商标功能受损”。实操上给3条证据收集建议:

  1.公证购买+链路固化:第一时间对涉案商品进行“公证购买”,确保商品来源可追溯。重点收集报关单、完税凭证、品牌方开具的发票、海外采购合同等,形成完整的“合法来源”证据链。南沙法院对平行进口案,首要审查的就是“货真价实”,假货直接判赔,真货再论其他。

  2.区分“实质性差异”:如果平行进口的商品与国内行货在配方、保质期、警示标识等方面存在“实质性差异”,而你未进行明确告知,导致消费者混淆,即便货是真品,也可能构成侵权。因此,要在商品详情页显著位置标注“平行进口商品,与国内行货存在差异,请谨慎购买”。

  3.固定“不导致混淆”证据:收集消费者评价、客服聊天记录,证明消费者在购买时知晓这是平行进口商品,并未将其误认为国内总代理的商品。同时,若商品包装已标明实际产地和经销商,有助于证明未割裂商标权人与商品的联系。

  据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近期的裁判指引,对于平行进口商标侵权纠纷,若进口商品系正品、未对商品进行实质性改变、且已尽到合理告知义务,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的,一般不认定为侵权。南沙自贸区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更注重平衡商标权人利益与自由贸易秩序,对“实质性差异”的认定标准较为严格。


  二、几个常被忽略的点

  误区纠正:不少跨境电商老板以为“平行进口是灰色地带,法无禁止即可为”。实则不然,平行进口在我国并非法定权利,而是一种司法实践中的抗辩理由。如果平行进口的商品损害了商标的“识别功能”或“质量保证功能”,依然可能构成侵权。例如,将国外销售的“简装版”商品冒充国内“精装版”销售,就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

  法条上,《商标法》第57条(侵权情形,含“未经许可使用近似标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帮助侵权行为)是核心。特别是第57条第一项,是平行进口案的主要法律依据。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例显示,某贸易公司从日本平行进口一款网红眼药水,虽为正品,但包装上无中文标签且未标注国内代理商信息。法院认为,这影响了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及质量的知情权,破坏了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判决构成商标侵权。该案提示:平行进口不等于“裸奔”,合规标注是底线。


  当前网络上信息繁杂,社会上也偶有打着律师旗号行骗的现象。若您需要正式聘请律师,务必请前往正规律师事务所(如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的正式办公场所办理委托手续。切勿轻信在茶楼、饭馆、公园或非正规"法律咨询公司"的私下委托,尤其是声称"包赢知识产权官司""保证无效对方商标"的虚假承诺,以免财产损失且无法维权,请广大当事人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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