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率高】广州南沙区劳动专业律师|签了"合作协定"还算劳动关系吗?南沙自贸区新判例|黄富威律师团队
我是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的黄富威律师,在劳动争议解决及企业用工合规领域深耕多年。面对用人单位的强势施压、工伤推诿、加班费拖欠等问题,很多劳动者容易陷入慌乱或不敢维权。在此提醒大家:遇事莫慌,第一时间咨询正规、专业的律师,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上策!办案理念:深挖细节,精准定性,法理交融,力争最优。
一、案例实务建议
南沙自贸区这几年直播电商、跨境供应链、灵活用工平台起来得快,很多公司跟从业者签的不是"劳动合同"而是"合作协定""经纪合约""服务协议",写明了"双方系平等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约束"。近期接待了一位在南沙某直播基地工作的主播小周(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她的纠结很新:跟基地签的是"直播合作协定",约定"每月保底8000+打赏分成,基地提供直播间和设备,每月直播不少于26天、每天不少于6小时,服从基地排品安排",干了9个月基地以"流量不达标"停了保底,她想去仲裁要"未签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解除赔偿",但基地说"我们是合作,不是雇佣,仲裁不管"(冲突:定性难)。她问我:"黄律师,南沙这边这种'合作协定'到底算什么?"
针对南沙自贸区这类"新就业形态定性"案件,判断核心就一条:实质重于形式。
第一,看"人身依附性"——公司管不管你?《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了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三要素: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②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③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小周的情况:基地给她排班(每月26天×6小时)、给她安排直播内容和选品、给她提供设备和场地、保底+分成按月发——这三条全中,"人身依附性"很明显。即便协议名叫"合作协定",只要实质是"公司管你、给你发钱、你干的活是公司业务(直播带货)",南沙仲裁委和法院基本会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第二,看"生产资料谁提供"+"报酬计算方式"。如果是真"合作",一般是你自己带设备、自己接单、按单结算、时间自由。但南沙这边的直播基地、跨境供应链、灵活用工平台,多半是"公司提供直播间/仓库/系统+给你排班+按月发保底+提成",这已经偏离了"合作"的本质,更接近"披着合作外衣的用工"。广州中院近期的裁判倾向是:对于自贸区内的新业态用工,不机械看协议名称,而看"实际履行中谁掌握管理权"。
第三,如果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能主张什么?小周干了9个月没签合同,如果定性为劳动关系:①第2-9个月双倍工资差额(8个月×8000=6.4万);②如果基地是"违法解除"(无理由停保底、让你走人),还能主张2N=1个月工资×2=1.6万(9个月不满1年按1年算,N=1);③如果基地没买社保,还可以主张补缴或社保损失赔偿。但如果定性为"合作/劳务",这些统统没有,只能按协议约定要"分成",保底部分还可能被基地以"流量不达标"扣掉。所以定性这一仗,是小周案子的命门。
??本地司法实践:据广州南沙自贸区劳动争议巡回法庭近年的办案口径,对于区内直播基地、跨境供应链、灵活用工平台等新业态主体的"合作协定/经纪合约"类争议,采取"实质审查"标准——重点核查"排班管理+报酬结构+生产资料归属"三项。若三项均体现用人单位管理特征,即便协议名称为"合作",仍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南沙某直播基地系列案中,5名主播签"经纪合约"后主张双倍工资,仲裁委全部认定劳动关系成立,基地合计赔偿43万。
二、法律延伸:以为"灵活就业=没保障"?南沙已经在试"职业伤害保障"。
新业态从业者最尴尬的就是"既不是劳动关系(走不了工伤),又确实在工作中受伤"。针对这个空白,广州南沙作为自贸区试点,已经在部分平台企业推行"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类似于"工伤保险的灵活版",由平台按单缴费,骑手/主播/司机在工作时间受伤可以申领医疗费和伤残补助,不用走劳动关系认定。但目前覆盖范围还有限(主要是外卖、网约车、即时配送,直播主播还没全面纳入)。所以如果是在南沙做直播、跨境运营这类"签合作协定"的从业者,受伤后两条路并行:先试试能不能认定劳动关系走工伤;认定不了的,查查平台有没有给你买"职业伤害保障"或商业意外险,别漏了这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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